自身无过错 不当替罪羊
2006-06-12 09:59:05 来源:农电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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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河南省光山县电业局 冷 军
1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22日下午,农妇曹某外出回家时,见邻居刘某某家进户线耷拉下来挡住去路,便用手将电线挑起欲从线下钻过,触及裸露的带电线头触电身亡。2004年4月5日,曹某丈夫刘某向所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以县电业局在网改时没有更换裸露的电线、该村农电工吴某没有尽到监督、检查责任以及线路产权人刘某某对自家线路没有尽到管理和维修之责为由,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4万余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 庭审情况
2004年5月14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被告县电业局进行了如下辩诉。(一)依据《电力法》第六十条“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其它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第五十一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之规定,作为进户线产权人的刘某某未尽到维护管理的法定义务,又未向电力部门提出维修申请,致使隐患长期存在,造成曹某触电死亡。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二)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用手直接去触碰电力线,对存在的危险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对自身触电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依据《电力法》第六十条“用户自身的过错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县电业局既非线路产权人,又无维护管理该线路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吴某辩称:自己是县电业局聘用的农村电工,对产权属于刘某某的线路无维护管理的义务;同时,依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农村用电检查人员(农电工)并不承担用户设备的安全责任,因此,自己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刘某某辩称:自家的线路已经过农网改造了,家庭用电一直比较正常,对电线的好坏不知道。
法庭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刘某某系前后屋邻居,被告刘某某家进户线从原告进出的必经之路上空经过;该线路曾被人伐树砸断过,由于系非专业人员处理,接头处未进行绝缘包扎,线路也未按照规定架设,而是用一根竹竿支起,对地距离不够,此种状况持续达一个月之久;2003年8月22日下午,原告之妻曹某回家时发现支撑该电线的竹竿被猪撞倒在地,使电线耷拉下来不足一人高,因曹某没有用电知识,便用手将电线举起欲钻过电线,导致其触电死亡。
3 审理结果及判决
法庭审理后认为:线路产权人刘某某对自己的线路未尽维修和管理义务,导致曹某触电死亡,应负本案70%的责任;原告之妻曹某的行为也存在过错,因此,原告应负本案30%的责任。被告县电业局及吴某不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于2004年7月13日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刘某各项费用合计42620元的70%,实际赔偿30018元;(二)被告县电业局及吴某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1610元,原告承担410元,被告刘某某承担1200元。
判决送达后,原被告方均未提起上诉。
4 几点启示
4.1 从大量的触电损害赔偿案例来看,触电人及家属、代理律师甚至一些法官,都把供电企业当成了“唐僧肉”,不管自己有理没理,不管供电企业有错没错,总想让供电企业“出点血”。对此,供电企业一定要提高依法维权意识,据理力争。自身无过错时,坚决不当“替罪羊”。
4.2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发生触电伤亡事故后,供电企业应主动出击,迅速查明情况,搜集到第一手证据材料,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诉讼。不能等到坐上被告席时还一片茫然、被动挨打。
4.3 注重发挥供用电合同的作用。严格依法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电力资产范围和维护管理责任界限,做到有“理”在先。
4.4 加大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群众明白什么情况下发生触电事故可以起诉,什么情况下即使起诉也是枉然,减轻企业诉讼压力。同时要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沟通,逐步消除法官头脑中对电力部门的偏见,让供电企业能够在一种公平、公正的,抛开法官“先入为主”思想的氛围中进行诉讼。
作者:河南省光山县电业局 冷 军
1 案情简介
2003年8月22日下午,农妇曹某外出回家时,见邻居刘某某家进户线耷拉下来挡住去路,便用手将电线挑起欲从线下钻过,触及裸露的带电线头触电身亡。2004年4月5日,曹某丈夫刘某向所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以县电业局在网改时没有更换裸露的电线、该村农电工吴某没有尽到监督、检查责任以及线路产权人刘某某对自家线路没有尽到管理和维修之责为由,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4万余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 庭审情况
2004年5月14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被告县电业局进行了如下辩诉。(一)依据《电力法》第六十条“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其它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第五十一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之规定,作为进户线产权人的刘某某未尽到维护管理的法定义务,又未向电力部门提出维修申请,致使隐患长期存在,造成曹某触电死亡。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二)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用手直接去触碰电力线,对存在的危险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对自身触电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依据《电力法》第六十条“用户自身的过错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县电业局既非线路产权人,又无维护管理该线路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吴某辩称:自己是县电业局聘用的农村电工,对产权属于刘某某的线路无维护管理的义务;同时,依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农村用电检查人员(农电工)并不承担用户设备的安全责任,因此,自己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刘某某辩称:自家的线路已经过农网改造了,家庭用电一直比较正常,对电线的好坏不知道。
法庭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刘某某系前后屋邻居,被告刘某某家进户线从原告进出的必经之路上空经过;该线路曾被人伐树砸断过,由于系非专业人员处理,接头处未进行绝缘包扎,线路也未按照规定架设,而是用一根竹竿支起,对地距离不够,此种状况持续达一个月之久;2003年8月22日下午,原告之妻曹某回家时发现支撑该电线的竹竿被猪撞倒在地,使电线耷拉下来不足一人高,因曹某没有用电知识,便用手将电线举起欲钻过电线,导致其触电死亡。
3 审理结果及判决
法庭审理后认为:线路产权人刘某某对自己的线路未尽维修和管理义务,导致曹某触电死亡,应负本案70%的责任;原告之妻曹某的行为也存在过错,因此,原告应负本案30%的责任。被告县电业局及吴某不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于2004年7月13日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刘某各项费用合计42620元的70%,实际赔偿30018元;(二)被告县电业局及吴某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1610元,原告承担410元,被告刘某某承担1200元。
判决送达后,原被告方均未提起上诉。
4 几点启示
4.1 从大量的触电损害赔偿案例来看,触电人及家属、代理律师甚至一些法官,都把供电企业当成了“唐僧肉”,不管自己有理没理,不管供电企业有错没错,总想让供电企业“出点血”。对此,供电企业一定要提高依法维权意识,据理力争。自身无过错时,坚决不当“替罪羊”。
4.2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发生触电伤亡事故后,供电企业应主动出击,迅速查明情况,搜集到第一手证据材料,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诉讼。不能等到坐上被告席时还一片茫然、被动挨打。
4.3 注重发挥供用电合同的作用。严格依法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电力资产范围和维护管理责任界限,做到有“理”在先。
4.4 加大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群众明白什么情况下发生触电事故可以起诉,什么情况下即使起诉也是枉然,减轻企业诉讼压力。同时要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沟通,逐步消除法官头脑中对电力部门的偏见,让供电企业能够在一种公平、公正的,抛开法官“先入为主”思想的氛围中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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