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电线杆漏电 清扫工触电身亡谁之过
2006-06-01 09:41:58 来源:金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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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记者 朱翔 通讯员 贾辉文
因路边电线杆漏电,义乌一名清扫工贺德田在进行清扫保洁工作时遭遇飞来横祸,当场触电死亡。贺德田死后,他的家属将负责路灯建设管理的义乌市供电局和八方电气承装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义乌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贺德田家属的部分主张。
清扫工触电身亡
贺德田家住河南省柘城县大庙村,是义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城北清扫公司的一名清扫工,负责工人北路宗泽路段的马路清扫工作。
去年9月22日凌晨3时许,贺德田在责任区清扫马路时突然死在路边,怀疑为触电身亡。当天,义乌市公安局稠城派出所民警对事发现场勘察时,并未发现贺德田倒地附近的电线杆有漏电情况,但市民应某反映曾在这附近被电击。为了查明贺德田死亡原因,公安机关两天后对现场作进一步检查测试时发现,一块挂有电力公司广告牌的路灯电线杆存在漏电现象。因只有当该电线杆下端固定接线的石盖板与磨破绝缘胶布的接线头接触时才发生漏电现象,所以事发当晚测试时并未发现漏电电源。
在处理完后事后,贺德田的家人向义乌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义乌市供电局和八方电气承装有限公司疏于管理和维护,才导致贺德田不幸身亡。要求两单位赔偿死亡补偿费121920元、误工费2428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住宿费4800元、交通费2000元、丧葬费11550.5元、尸体解剖费3000元、扶养费53578.5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漏电源非己所管?
义乌市供电局和八方电气承装有限公司认为,义乌市公安局法医学尸检报告可以证明贺德田的死因是电击死亡,但并不能证明是死在两单位所管理的电线杆下。
义乌市供电局认为,市民应某所谓的被电地点与贺德田触电身亡的地点并不一致。应某是把手触到了电线杆,而贺德田是在护栏边上,且发生触电的时间不一致,就算应某所说属实,也不能证明在贺德田触电身亡时,就是供电局管理的路灯杆漏电。
八方电气承装有限公司辩称,在贺德田触电身亡当晚,义乌市公安局稠城派出所对事发现场勘察时,并未发现电线杆有漏电情况。事隔两天后,稠城派出所却测试出附近有漏电源,但当时义乌市供电局并没有派人去现场,因此勘察的事实没有证据认定。
支持家属部分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义乌市供电局负责义乌市范围内道路照明和夜景灯光的建设、管理工作,八方电气承装有限公司负责义乌市的路灯杆维护和管理。贺德田在进行清扫保洁工作时死在路边,经公安机关尸体检验系电击死亡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义乌市供电局和八方电气承装有限公司作为义乌市路灯管理维护部门,因疏于管理造成贺德田触电死亡的事件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贺德田家属诉请中除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尸体解剖费和精神抚慰金赔偿要求合理外,其余赔偿项目要求过高或不合理,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最终,义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义乌市供电局和八方电气承装有限公司赔偿给贺德田家属死亡补偿费121920元、丧葬费11550.5元、尸体解剖费3000元、误工费509.88元、伙食补助费315元、交通费93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954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216179.38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贺德田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因路边电线杆漏电,义乌一名清扫工贺德田在进行清扫保洁工作时遭遇飞来横祸,当场触电死亡。贺德田死后,他的家属将负责路灯建设管理的义乌市供电局和八方电气承装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义乌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贺德田家属的部分主张。
清扫工触电身亡
贺德田家住河南省柘城县大庙村,是义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城北清扫公司的一名清扫工,负责工人北路宗泽路段的马路清扫工作。
去年9月22日凌晨3时许,贺德田在责任区清扫马路时突然死在路边,怀疑为触电身亡。当天,义乌市公安局稠城派出所民警对事发现场勘察时,并未发现贺德田倒地附近的电线杆有漏电情况,但市民应某反映曾在这附近被电击。为了查明贺德田死亡原因,公安机关两天后对现场作进一步检查测试时发现,一块挂有电力公司广告牌的路灯电线杆存在漏电现象。因只有当该电线杆下端固定接线的石盖板与磨破绝缘胶布的接线头接触时才发生漏电现象,所以事发当晚测试时并未发现漏电电源。
在处理完后事后,贺德田的家人向义乌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义乌市供电局和八方电气承装有限公司疏于管理和维护,才导致贺德田不幸身亡。要求两单位赔偿死亡补偿费121920元、误工费2428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住宿费4800元、交通费2000元、丧葬费11550.5元、尸体解剖费3000元、扶养费53578.5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漏电源非己所管?
义乌市供电局和八方电气承装有限公司认为,义乌市公安局法医学尸检报告可以证明贺德田的死因是电击死亡,但并不能证明是死在两单位所管理的电线杆下。
义乌市供电局认为,市民应某所谓的被电地点与贺德田触电身亡的地点并不一致。应某是把手触到了电线杆,而贺德田是在护栏边上,且发生触电的时间不一致,就算应某所说属实,也不能证明在贺德田触电身亡时,就是供电局管理的路灯杆漏电。
八方电气承装有限公司辩称,在贺德田触电身亡当晚,义乌市公安局稠城派出所对事发现场勘察时,并未发现电线杆有漏电情况。事隔两天后,稠城派出所却测试出附近有漏电源,但当时义乌市供电局并没有派人去现场,因此勘察的事实没有证据认定。
支持家属部分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义乌市供电局负责义乌市范围内道路照明和夜景灯光的建设、管理工作,八方电气承装有限公司负责义乌市的路灯杆维护和管理。贺德田在进行清扫保洁工作时死在路边,经公安机关尸体检验系电击死亡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义乌市供电局和八方电气承装有限公司作为义乌市路灯管理维护部门,因疏于管理造成贺德田触电死亡的事件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贺德田家属诉请中除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尸体解剖费和精神抚慰金赔偿要求合理外,其余赔偿项目要求过高或不合理,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最终,义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义乌市供电局和八方电气承装有限公司赔偿给贺德田家属死亡补偿费121920元、丧葬费11550.5元、尸体解剖费3000元、误工费509.88元、伙食补助费315元、交通费93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954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216179.38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贺德田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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