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断落致人死亡该谁负责
2006-06-01 10:55:55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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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一场狂风暴雨之后,断落电线将一村民电击造成死亡,对事故电线并无所有权的供电局是否应该承担责任?5月24日,成都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供电局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合计6万余元,电线产权所有人赔偿3万余元。
2005年7月2日晚8时许,成都某镇六社村民张某到自留地去割红苕藤,踩上断掉在路上的电线,当即触电倒地身亡。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局及六社赔偿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15万余元。
庭审中,供电局认为该线路属六社所有,自己不是事故线路的产权人,对线路没有维护管理义务,不应承担线路断裂落地的过错责任;事故发生是由于暴风雨突袭造成线路断落,事故原因是不可抗力,供电局应依法免责。六社则认为自己是事故电力设备的使用人,并非所有人,该电力设备是公用设施,由供电局安装、管理、维修,电力运行中造成的事故,应由供电局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致张某触电死亡的电线属六社所有,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六社负有管理电线的义务,其所有的电线断裂致人死亡,存在管理不力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断掉电线中输送的电由供电局所有的变压器输出,该线路的电费也由供电局的下属供电所收取。供电局虽未取得村社供电设施所有权,但对该供电设施已经实际占有、使用并因此获利。根据利益与风险共存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供电局理应承担对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电力作为一项由国家严格控制和管理的特殊行业,根据有关规定,供电企业具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的工作职责。供电局管理不力、维护不及时,对断落在地的电线致人死亡负有过错责任,应当予以相应的赔偿。(胡眉岩 成民争 本报记者 余义勇)
一场狂风暴雨之后,断落电线将一村民电击造成死亡,对事故电线并无所有权的供电局是否应该承担责任?5月24日,成都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供电局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合计6万余元,电线产权所有人赔偿3万余元。
2005年7月2日晚8时许,成都某镇六社村民张某到自留地去割红苕藤,踩上断掉在路上的电线,当即触电倒地身亡。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局及六社赔偿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15万余元。
庭审中,供电局认为该线路属六社所有,自己不是事故线路的产权人,对线路没有维护管理义务,不应承担线路断裂落地的过错责任;事故发生是由于暴风雨突袭造成线路断落,事故原因是不可抗力,供电局应依法免责。六社则认为自己是事故电力设备的使用人,并非所有人,该电力设备是公用设施,由供电局安装、管理、维修,电力运行中造成的事故,应由供电局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致张某触电死亡的电线属六社所有,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六社负有管理电线的义务,其所有的电线断裂致人死亡,存在管理不力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断掉电线中输送的电由供电局所有的变压器输出,该线路的电费也由供电局的下属供电所收取。供电局虽未取得村社供电设施所有权,但对该供电设施已经实际占有、使用并因此获利。根据利益与风险共存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供电局理应承担对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电力作为一项由国家严格控制和管理的特殊行业,根据有关规定,供电企业具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的工作职责。供电局管理不力、维护不及时,对断落在地的电线致人死亡负有过错责任,应当予以相应的赔偿。(胡眉岩 成民争 本报记者 余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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