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距地高度不足导致触电身亡 电力公司有责
2006-06-01 11:09: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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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周忠华
5月30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高压电致人身损害赔偿案全部履行完毕,被告某电力公司赔偿四名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57571.74元。
四名原告是死者梁某的父母妻儿。2005年7月15日晚10时,梁某在商品房门前搭设脚手架时,金属脚手架碰到被告电力公司所属的6000伏高压线上,梁某当场触电身亡。该高压线系裸线,事故地点线路距地面垂直高度为6.2米、距商品房垂直距离为4.2米。
法院认为,此案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电力公司不能证明该损害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该高压线路离地面的高度不符合国家关于高压线路经居民区时与地面最小距离为6.5米的规定,故电力公司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夜间在高压线路下进行高空作业存在高度危险,其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按3:7的比例分担责任。
5月30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高压电致人身损害赔偿案全部履行完毕,被告某电力公司赔偿四名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57571.74元。
四名原告是死者梁某的父母妻儿。2005年7月15日晚10时,梁某在商品房门前搭设脚手架时,金属脚手架碰到被告电力公司所属的6000伏高压线上,梁某当场触电身亡。该高压线系裸线,事故地点线路距地面垂直高度为6.2米、距商品房垂直距离为4.2米。
法院认为,此案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电力公司不能证明该损害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该高压线路离地面的高度不符合国家关于高压线路经居民区时与地面最小距离为6.5米的规定,故电力公司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夜间在高压线路下进行高空作业存在高度危险,其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按3:7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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