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18
  • 网站首页
  • 最新
  • 新闻 要闻 国内 电企 国外 电网 发电 深度 财经 评论
  • 管理 安全生产 经营管理 党建政工 人力资源 企业文化 社会责任 企业风采 管理创新 实践案例
  • 政策 公告通知 政策监管 电力法规 资料报告 访谈观点
  • 商务 商务 招标采购 项目 产品 企业 会展
  • 行业 电网 发电 可再生能源 风电 光伏 光热 氢能 储能 售电 核电 农电 规划设计建设 综合能源服务
  • 频道 能源互联网 电力科技 电动汽车 数字电网 全球能源互联网 增量配电 电力市场 特高压 电力数字化 电力自动化 电力通信 泛在电力物联网 节能环保 电力教育培训 电力技术论文 电力人物 电力文苑
  • 招聘
  • 热点 2020电企年中工作会 2020电力安全生产月 “十四五”电力规划 2020两会说电力 电力新基建 电企2020年工作会议 2019中央巡视电企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国务院要求降电价 电力央企审计整改
  • 热词
  • Tags
首页 > 专题 > 农电 > 电与法 > 正文

传授窃电方法将被罚1万元 广西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将提交

  2006-06-05 09:16:38    来源:南宁晚报 
A- A+
电力18讯:    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将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报记者 黄英伟

    本报讯 “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提供窃电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窃电装置和生产窃电装置的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即将提交自治区人大审议。在日前召开的自治区人大主任会议上,该条例被列入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据了解,在“条例”中,除擅自接线用电等窃电行为外,“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等行为也被列入了窃电的范畴。“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窃电,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以及生产、销售、提供窃电装置。用户对供电企业以窃电为由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自被中止供电之日起15日内,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上一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对于窃电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窃电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向供电企业交清窃电金额,并处窃电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不能确定窃电金额的窃电行为,可对窃电行为人处以其报装容量的3个月耗电量相应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对胁迫、指使、教唆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行为,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线投稿   投稿信箱:e@ep18.cn 请赐稿件
评论
用户名:匿名发表  
密码:  
验证码:
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无相关信息
编辑推荐
现场抓住用户偷电,供电所该不该

2018-03-22

热点排行
  • · 是什么让厅级干部觉得“很寒酸”
  • · 现场抓住用户偷电,供电所该不该当场停电?
  • · 窃电了,供电所该不该当场停电?
  • · 陕西农电系统特大腐败案黑幕揭秘(组图)
  • · 高邮供电公司进行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宣传
  • · 广东电网韶关翁源供电局重拳连出打击电老鼠
  • · 四川内江供电公司警企联动牵手营业普查
  • · 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北票农电局原局长领刑19年
  • · 张家港供电劝阻线下垂钓者
  • · 吴江供电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宣传进社区
推荐阅读

手机版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2018 电力18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53787号-1    北京网维八方旗下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