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方违规送人命 电业局无责
2006-05-22 11:45:30 来源:河南电力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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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5月8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一份判决,为一起六方当事人对簿公堂达半年之久的高压电伤人案画上了句号。
2005年10月,经余秀功说合,余守奇与贺金光口头协议,由余守奇承建贺金光下两层楼房一幢,共五间房,每间房工钱1500元,包工不包料。去年11月7日10时左右,建房工人王德富手拿2.5米左右的铝合金尺杆在靠完墙角后,将尺杆扛在肩上往后退时,尺杆触及房屋上空的10千伏高压线,王德富被电击死亡。11月14日,死者亲属以原告身份将余守奇、贺金光、邓州市电业局、邓州市穰东镇人民政府、邓州市穰东镇孙营村村委会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损害赔偿。
庭审中,原、被告六方各自围绕如何划分事故责任及谁该承担赔偿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主审法官及陪审人员通过法庭调查及当事人的陈述,综合各方面提供的证据,经合议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了如下判决:
1.被告余守奇、贺金光、邓州市穰东镇人民政府、邓州市穰东镇孙营村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赔偿原告各项费用的50%、10%、10%、10%,其余20%由原告承担。
2.驳回原告对被告邓州市电业局的诉讼请求。
该案虽然是一起电力损害赔偿案,电业局为何没有承担责任,而由原告及其他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呢?原因在于:
1.导致死者被电击伤的高压线产权人不是电业局。事故发生前,电业局在进行安全用电检查时,一发现贺金光所建房屋对10千伏线路安全距离不够,即口头要求其停止建房,随后又向线路产权人――孙营村村委会下发了《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隐患通知书》,要求村委会采取措施让村民停止建房,并限期整改,以防事故发生。
2.孙营村村委会作为高压线路的产权人,既默许村民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又不按照电业局的通知要求对线路进行整改,留下了事故隐患。
3.房主贺金光不考察建筑工程队的资质,就贸然让无资质的施工队为其建房,客观上也留下了事故的隐患。
4.工头余守奇组建施工队对外承接建房工程,却没有任何资质,更不具备起码的安全防范措施,是造成王德富之死的主要责任人。
5.穰东镇人民政府作为当地政府部门,在收取了贺金光的批地款后,违规放线,准其在高压线下面建房,也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6.死者王德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安全防范意识欠缺,明知所建房屋与高压线相距甚近,却肩扛长达2.5米左右的铝合金尺杆在线下走动,他的死亡与其自身的疏忽大意是分不开的。
这是一场不该发生的悲剧!死者何辜!生者何思?法律、规章岂容践踏!
2005年10月,经余秀功说合,余守奇与贺金光口头协议,由余守奇承建贺金光下两层楼房一幢,共五间房,每间房工钱1500元,包工不包料。去年11月7日10时左右,建房工人王德富手拿2.5米左右的铝合金尺杆在靠完墙角后,将尺杆扛在肩上往后退时,尺杆触及房屋上空的10千伏高压线,王德富被电击死亡。11月14日,死者亲属以原告身份将余守奇、贺金光、邓州市电业局、邓州市穰东镇人民政府、邓州市穰东镇孙营村村委会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损害赔偿。
庭审中,原、被告六方各自围绕如何划分事故责任及谁该承担赔偿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主审法官及陪审人员通过法庭调查及当事人的陈述,综合各方面提供的证据,经合议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了如下判决:
1.被告余守奇、贺金光、邓州市穰东镇人民政府、邓州市穰东镇孙营村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赔偿原告各项费用的50%、10%、10%、10%,其余20%由原告承担。
2.驳回原告对被告邓州市电业局的诉讼请求。
该案虽然是一起电力损害赔偿案,电业局为何没有承担责任,而由原告及其他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呢?原因在于:
1.导致死者被电击伤的高压线产权人不是电业局。事故发生前,电业局在进行安全用电检查时,一发现贺金光所建房屋对10千伏线路安全距离不够,即口头要求其停止建房,随后又向线路产权人――孙营村村委会下发了《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隐患通知书》,要求村委会采取措施让村民停止建房,并限期整改,以防事故发生。
2.孙营村村委会作为高压线路的产权人,既默许村民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又不按照电业局的通知要求对线路进行整改,留下了事故隐患。
3.房主贺金光不考察建筑工程队的资质,就贸然让无资质的施工队为其建房,客观上也留下了事故的隐患。
4.工头余守奇组建施工队对外承接建房工程,却没有任何资质,更不具备起码的安全防范措施,是造成王德富之死的主要责任人。
5.穰东镇人民政府作为当地政府部门,在收取了贺金光的批地款后,违规放线,准其在高压线下面建房,也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6.死者王德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安全防范意识欠缺,明知所建房屋与高压线相距甚近,却肩扛长达2.5米左右的铝合金尺杆在线下走动,他的死亡与其自身的疏忽大意是分不开的。
这是一场不该发生的悲剧!死者何辜!生者何思?法律、规章岂容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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