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钓触电身亡 获赔17万元
2006-05-25 17:38:25 来源:日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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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讯(通讯员 张辉 宝华 记者 范玉博) 2005年夏天,葛某在水库边钓鱼时不幸触电身亡,最终获得变电房所有者的赔偿共计17万余元。近日,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去年夏天,葛某与好友一起到岚山区白云水库钓鱼。钓鱼过程中,葛某不慎将四米多长的碳素鱼杆触及其上方的10千瓦高压线,当即触电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葛某家属遂将变电房的所有者某村委会以及某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葛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2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应当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责任。被告村委会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管理人,未设置电力设施保护区标志,也未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且不能证明葛某死亡系其故意造成的,故被告村委会的不作为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供电公司高压线架设高度不足4.5米,不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规定,违规架设给葛某触电身亡埋下隐患,行为与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供电公司应对其所属乡镇供电所的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应实行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
综合全案,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某村委会、某供电公司和受害人葛某分别担责50%、20%和30%,共赔偿死者近亲属各项损失17万余元。
去年夏天,葛某与好友一起到岚山区白云水库钓鱼。钓鱼过程中,葛某不慎将四米多长的碳素鱼杆触及其上方的10千瓦高压线,当即触电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葛某家属遂将变电房的所有者某村委会以及某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葛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2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应当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责任。被告村委会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管理人,未设置电力设施保护区标志,也未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且不能证明葛某死亡系其故意造成的,故被告村委会的不作为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供电公司高压线架设高度不足4.5米,不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规定,违规架设给葛某触电身亡埋下隐患,行为与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供电公司应对其所属乡镇供电所的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应实行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
综合全案,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某村委会、某供电公司和受害人葛某分别担责50%、20%和30%,共赔偿死者近亲属各项损失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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