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亏本帐:盗电力设施得200元 判刑期6年
2006-04-28 13:33:29 来源:荆楚电力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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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尹 芬
近日,仙桃市人民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银想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05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银想三次盗窃带电运行的35千伏输电线路电杆上的UT线夹17件、拉棒10根;2005年10月期间,李银想又在其居住地附近一110千伏线输电线路施工线段,盗窃作案三起,盗得UT线夹18个、联板8个、接地网1副、楔形线夹4个、螺丝、螺帽200副。其所盗物资卖得赃款200余元,而盗窃致使5座铁塔被破坏倒塌报废,造成直接损失10万余元。
仙桃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银想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有财产,价值数额较大,并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近日,仙桃市人民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银想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05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银想三次盗窃带电运行的35千伏输电线路电杆上的UT线夹17件、拉棒10根;2005年10月期间,李银想又在其居住地附近一110千伏线输电线路施工线段,盗窃作案三起,盗得UT线夹18个、联板8个、接地网1副、楔形线夹4个、螺丝、螺帽200副。其所盗物资卖得赃款200余元,而盗窃致使5座铁塔被破坏倒塌报废,造成直接损失10万余元。
仙桃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银想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有财产,价值数额较大,并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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