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中加收街道路灯管理费违法吗?
2006-04-17 09:51:56 来源:宜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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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编辑部:
1999年,我县某镇被国务院规划为全国100个小镇建设之一,为改变该镇长期来街面无路灯现象。2000年元月15日,该镇街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亮化工程的决议报告》,决定整治镇容,在镇街头巷尾安装路灯。为便于管理,报告确定让供电单位滩子水电厂做这事,并明确其在收取街道居民用电时每度增加0.03元作街头路灯安装和平时换取路灯泡等管理费用,且该厂每年年终向居民代表大会公布开支。该电厂认为是做好事,愉快接受后并按该方案实行多年收取电费中加收3分钱管理费。2005年2月22日,物价部门以滩子水电厂滥收费为由,对其进行了处罚。
试问,滩子水电厂这一做法,真的违法吗?
读者:小汪
小汪读者:电价属于政府定价,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定制定的收费办法收取电费。从你提供的情况,滩子水电厂实际是按照某街村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在收取电费中加3分钱作这街道路灯管理费,看起来是在作公益事情,但在操作中,所收管理费却加收在开据的电费发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因此滩子水电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属于未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第四十四条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故物价管理部门对滩子电厂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1999年,我县某镇被国务院规划为全国100个小镇建设之一,为改变该镇长期来街面无路灯现象。2000年元月15日,该镇街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亮化工程的决议报告》,决定整治镇容,在镇街头巷尾安装路灯。为便于管理,报告确定让供电单位滩子水电厂做这事,并明确其在收取街道居民用电时每度增加0.03元作街头路灯安装和平时换取路灯泡等管理费用,且该厂每年年终向居民代表大会公布开支。该电厂认为是做好事,愉快接受后并按该方案实行多年收取电费中加收3分钱管理费。2005年2月22日,物价部门以滩子水电厂滥收费为由,对其进行了处罚。
试问,滩子水电厂这一做法,真的违法吗?
读者:小汪
小汪读者:电价属于政府定价,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定制定的收费办法收取电费。从你提供的情况,滩子水电厂实际是按照某街村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在收取电费中加3分钱作这街道路灯管理费,看起来是在作公益事情,但在操作中,所收管理费却加收在开据的电费发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因此滩子水电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属于未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第四十四条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故物价管理部门对滩子电厂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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