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一年 一波三折 一民工触电死亡索赔案终审
2006-04-06 09:58:57 来源:河南电力报
A-
A+
电力18讯: 案情经过
2004年8月25日13时许,社旗县城郊乡胡庄村村民刘喜凤一家在建房时,用租赁来的电动棒浇注地梁的过程中,因电动棒漏电,其家属胡守军在操作中被电击致死。刘喜凤一家以本村变压器未自动跳闸为由,要求社旗县电业局支付其精神抚慰金、间接受害人抚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10万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胡守军被电击中时,作为被告的社旗县电业局供电设施在供电过程中自动断电保护装置未发挥作用,对死亡事故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终审判决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社旗县电业局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用户自身存在明显过错、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公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陈述理由如下:
1.胡某家建房用电,系私拉乱接。据城郊供电所证实,胡某家建房用电未向供电所申请,没办理任何用电手续。《电力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2.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依照《民法通则》之规定,属普遍适用的一般法;而在特别行业应适用特别法,本案应适用《电力法》。
2005年12月6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撤销原判;2.驳回原告对社旗县电业局的诉讼请求;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几点启示
1.适用正确的法律条文是本案免责的主要依据。在一审中,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二审中,法院优先适用行业法规。
2.遇到电力伤害案件,供电企业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积极出庭应诉,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供电企业要切实转变观念,改变思维模式。对违反电力法规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必要时可将对方推上被告席。
4.加强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杜绝诸如私拉乱接等违法行为,从而有效杜绝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发生。
2004年8月25日13时许,社旗县城郊乡胡庄村村民刘喜凤一家在建房时,用租赁来的电动棒浇注地梁的过程中,因电动棒漏电,其家属胡守军在操作中被电击致死。刘喜凤一家以本村变压器未自动跳闸为由,要求社旗县电业局支付其精神抚慰金、间接受害人抚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10万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胡守军被电击中时,作为被告的社旗县电业局供电设施在供电过程中自动断电保护装置未发挥作用,对死亡事故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终审判决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社旗县电业局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用户自身存在明显过错、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公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陈述理由如下:
1.胡某家建房用电,系私拉乱接。据城郊供电所证实,胡某家建房用电未向供电所申请,没办理任何用电手续。《电力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2.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依照《民法通则》之规定,属普遍适用的一般法;而在特别行业应适用特别法,本案应适用《电力法》。
2005年12月6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撤销原判;2.驳回原告对社旗县电业局的诉讼请求;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几点启示
1.适用正确的法律条文是本案免责的主要依据。在一审中,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二审中,法院优先适用行业法规。
2.遇到电力伤害案件,供电企业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积极出庭应诉,要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供电企业要切实转变观念,改变思维模式。对违反电力法规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必要时可将对方推上被告席。
4.加强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杜绝诸如私拉乱接等违法行为,从而有效杜绝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发生。
评论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