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掷钢绳触电亡 电业无错不担责
2006-03-16 09:29:46 来源:农电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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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河南省新安县电业局政治工作部 田轲 春梅
3月14日,笔者从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获悉,因抛掷钢绳不幸触电身亡的刘某(强游)一案,该院依法做出判决:新安县电业局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5年9月29日中午一时许,新安县南李村乡北沟村民刘某驾驶一辆大货车到该乡曹村村运输木料。按照当地装车惯例,装料人员将木料装载完毕后,货物最后绑扎程序有司机完成。刘某在用大货车上自备固定钢丝绳进行捆扎木料时,装料人员多次提醒刘某货车上方有高低压线路。捆扎过程中,刘某抛掷的钢丝绳触及货车上方新安县电业局架设的380伏低压架空线路,被电流击伤,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身亡。刘某亲属诉至新安县人民法院,新安县电业局为二被告之一。
根据电力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为:乡村集镇1千伏以下线路距地面垂直距离为5米,自然村、田野为4米。 经现场勘验,事故现场380伏低压架空线路距地面垂直距离为5.35米。
法院认为,刘某在用钢绳进行捆扎木料时,不注意安全防范,在不需要抛掷即可绑扎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高空抛掷导致钢丝绳抛搭在新安县电业局架设的低压架空线路上。新安县电业局在刘某出事地段所架设的低压架空线路符合行业安全标准,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月14日,笔者从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获悉,因抛掷钢绳不幸触电身亡的刘某(强游)一案,该院依法做出判决:新安县电业局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5年9月29日中午一时许,新安县南李村乡北沟村民刘某驾驶一辆大货车到该乡曹村村运输木料。按照当地装车惯例,装料人员将木料装载完毕后,货物最后绑扎程序有司机完成。刘某在用大货车上自备固定钢丝绳进行捆扎木料时,装料人员多次提醒刘某货车上方有高低压线路。捆扎过程中,刘某抛掷的钢丝绳触及货车上方新安县电业局架设的380伏低压架空线路,被电流击伤,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身亡。刘某亲属诉至新安县人民法院,新安县电业局为二被告之一。
根据电力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为:乡村集镇1千伏以下线路距地面垂直距离为5米,自然村、田野为4米。 经现场勘验,事故现场380伏低压架空线路距地面垂直距离为5.35米。
法院认为,刘某在用钢绳进行捆扎木料时,不注意安全防范,在不需要抛掷即可绑扎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高空抛掷导致钢丝绳抛搭在新安县电业局架设的低压架空线路上。新安县电业局在刘某出事地段所架设的低压架空线路符合行业安全标准,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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