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丰县一伙“掏芯”犯疯狂破坏电力设备获刑
2006-03-22 01:19:33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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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中国法院网讯 四被告人在一年多时间内,趁着夜晚,采取“掏芯”方法,将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的铜芯、硅钢片等盗走出卖,疯狂作案达26起,3月20日上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对这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谢长海、谢长仁各十四年、谢有奇十一年、施夕萍五年有期徒刑,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另一被告人周善兰也因3次收购上述赃物,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4000元。
法院查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8月1日期间,被告人谢长海通过踩点,摸清变压器地点后邀约被告人谢长仁、谢有奇、施夕萍三人,并由谢有奇负责驾驶面包车,趁着夜晚窜至长丰县、定远县等乡镇,采取破坏性的“掏芯”方式,将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的铜芯、硅钢片等盗走;被告人谢长海、谢长仁、谢有奇三人先后作案26起,被告人施夕萍共参与作案8起。2005年8月1日晚,四被告人作案返回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后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破坏的变压器设备价值达250245元。另查明被告人周善兰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3次对上述被告人盗来的赃物予以收购。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对使用中的变压器输电设备采取破坏性的“掏芯”方式实施盗窃,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其中被告人谢长海、谢长仁、谢有奇作案26起,破坏电力设备价值25万多元,被告人施夕萍参与共同犯罪8起,价值7万多元;被告人周善兰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3次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院查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8月1日期间,被告人谢长海通过踩点,摸清变压器地点后邀约被告人谢长仁、谢有奇、施夕萍三人,并由谢有奇负责驾驶面包车,趁着夜晚窜至长丰县、定远县等乡镇,采取破坏性的“掏芯”方式,将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的铜芯、硅钢片等盗走;被告人谢长海、谢长仁、谢有奇三人先后作案26起,被告人施夕萍共参与作案8起。2005年8月1日晚,四被告人作案返回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后经物价部门评估,被破坏的变压器设备价值达250245元。另查明被告人周善兰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3次对上述被告人盗来的赃物予以收购。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对使用中的变压器输电设备采取破坏性的“掏芯”方式实施盗窃,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其中被告人谢长海、谢长仁、谢有奇作案26起,破坏电力设备价值25万多元,被告人施夕萍参与共同犯罪8起,价值7万多元;被告人周善兰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3次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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