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2006-03-06 12:28:00 来源:中国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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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通知》就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安全等工作作出重要部署。
近年来,我国电力生产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是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人为损坏电力设施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对此,《通知》就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出了五点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
二是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并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提高整体防控水平。
三是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要尽快破获,要依法尽快处理定案的犯罪分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堵塞销赃渠道。要调动各方积极性,实施群防群治,并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奖励制度。
四是加强电力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电力企业要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并落实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电力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
五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大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意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近年来,我国电力生产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是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人为损坏电力设施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对此,《通知》就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出了五点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
二是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并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提高整体防控水平。
三是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要尽快破获,要依法尽快处理定案的犯罪分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堵塞销赃渠道。要调动各方积极性,实施群防群治,并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奖励制度。
四是加强电力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电力企业要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并落实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电力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
五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大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意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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