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处理《电力法》与《森林法》之关系
2006-03-06 16:41:33 来源:农电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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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江苏省东台市供电局 王震宇
某些供电企业在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和维护中,由于对《电力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了解、重视不够,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影响了工程进度。为此,笔者建议电力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新建、改建电力设施需砍伐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显然,电力法规并未授权电力部门有不经批准强行修剪或砍伐树木、竹子的权力。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
对此,笔者认为,电力部门在新建、改建电力设施过程中应当做到两点:一是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二是要求收益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后再进行施工。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前,电力部门不能强行砍伐林木。
2 划定电力线路保护区,必须依法征用林地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划定作出了具体规定,1 kV以上架空电力线路须依法划定保护区。因此,新建、改建(尤其是新建)架空电力设施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这是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的最佳途径。
《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了电力部门在修建电力工程需要征、占用林地时,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从表面上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与《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相矛盾,划定电力线路保护区处即不能植树造林、不能为林地。其实并不矛盾,《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并未否定划定电力线路保护区,只是强调在确须征、占用林地时,必须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依法征用后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受法律保护。而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根据《电力法》的规定,不能栽植有碍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
3 电力抢险采伐林木,必须及时报林业部门备案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一般来讲,应当不会出现此情况,因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线路下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内禁止种植树木、竹子,在对设施建设以前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部门在对电力线路的管理、维护过程中,也应当及时依法将其予以修剪或砍伐。显然,无论是《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还是《电力法》,都是在保护电力线路、林区或林地、林木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4 毁坏林木、侵占林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虽然电力部门在新建、改建电力设施过程中砍伐林木,主观上并不以非法占有林木为目的,但如果在未办理合法手续之前砍伐林木,其行为已经因违反了《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而应受到处罚,林业部门可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林业部门还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电力部门在新建、改建以及维护电力设施过程中,应当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好《电力法》和《森林法》的关系,学会依法办事。
作者:江苏省东台市供电局 王震宇
某些供电企业在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和维护中,由于对《电力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了解、重视不够,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影响了工程进度。为此,笔者建议电力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新建、改建电力设施需砍伐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显然,电力法规并未授权电力部门有不经批准强行修剪或砍伐树木、竹子的权力。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
对此,笔者认为,电力部门在新建、改建电力设施过程中应当做到两点:一是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二是要求收益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后再进行施工。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前,电力部门不能强行砍伐林木。
2 划定电力线路保护区,必须依法征用林地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划定作出了具体规定,1 kV以上架空电力线路须依法划定保护区。因此,新建、改建(尤其是新建)架空电力设施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这是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的最佳途径。
《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了电力部门在修建电力工程需要征、占用林地时,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从表面上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与《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相矛盾,划定电力线路保护区处即不能植树造林、不能为林地。其实并不矛盾,《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并未否定划定电力线路保护区,只是强调在确须征、占用林地时,必须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依法征用后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受法律保护。而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根据《电力法》的规定,不能栽植有碍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
3 电力抢险采伐林木,必须及时报林业部门备案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一般来讲,应当不会出现此情况,因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线路下依法划定的保护区内禁止种植树木、竹子,在对设施建设以前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部门在对电力线路的管理、维护过程中,也应当及时依法将其予以修剪或砍伐。显然,无论是《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还是《电力法》,都是在保护电力线路、林区或林地、林木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4 毁坏林木、侵占林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虽然电力部门在新建、改建电力设施过程中砍伐林木,主观上并不以非法占有林木为目的,但如果在未办理合法手续之前砍伐林木,其行为已经因违反了《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而应受到处罚,林业部门可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林业部门还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电力部门在新建、改建以及维护电力设施过程中,应当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好《电力法》和《森林法》的关系,学会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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