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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 任重道远―― 一起电击伤案留给我们的思考

  2006-03-06 16:42:36    来源:农电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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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山东省蓬莱电业公司 李永军 孙世忠

  2001年11月6日,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对刘立军诉蓬莱电业公司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立军要求第一被告蓬莱电业公司及第二被告蓬莱市金创建筑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一起电击伤引起的民事纠纷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1 案情简介

  1999年4月22日19时,原告刘立军雇用两辆自卸装载车,从蓬莱市金创建筑有限公司大院搬运垃圾,但他未按建筑公司指定的地点倾倒垃圾,而是就近运到了离建筑公司不远的绝缘材料厂北的石坑内。当建筑公司民工发现他在高压线下危险处倾倒垃圾时便予以制止,但刘立军不予理睬。当运到第6车时(约21时),自卸车在自卸的过程中,在原告准备下车时被电击昏倒在地。刘立军左脚、双手、左背被电击伤,左腰部软组织坏死、疤痕挛缩、腰部软组织受限,经多次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最后被鉴定为伤残九级。
  当日,电业公司值班调度员发现10 kV线路接地速断重合不成功后,立即组织外线工进行事故巡线。巡线人员巡至铜材线#26杆至26转#1杆之间时,发现L3相导线断线,并有烧伤痕迹,在事故现场还发现了汽车车辙,初步推断事故是由自卸车造成的。由于肇事者已逃离现场,当天就没有安排抢修。4月23日上午刚上班,黄金公司(金创建筑有限公司的母公司)电工孙茂盛打电话通知电业公司巡线班,称10 kV铜材线是被他们单位建筑公司雇用运垃圾的车挂断的。由于黄金公司此时正是用电高峰,所以请求电业公司立即把线路修好,黄金公司负责解决相关事宜并承担一切费用。
  由于事故区段线路产权属于蓬莱市绝缘材料厂,蓬莱电业公司检修公司受其委托对线路进行维护,按照程序应由绝缘材料厂提出维修申请,由检修公司提出工程预算,经绝缘材料厂认可后方可施工。但由于黄金公司急需用电,而且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为了尽早为客户供电,经请示领导后,检修公司线路班于23日上午冒雨进行了抢修,很快就恢复了供电,保证了用电单位的正常生产。在进行抢修的同时,蓬莱电业公司安监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检查,事故发生地点(已被所倒垃圾抬高1 m多)距导线垂直净距为4.5 m,而其旁边的一条小路(石坑底部原水平高度)离导线净距离为5.6 m,与线路台账原始记录吻合。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事故发生地属交通困难区,高压线离地面4.5 m即符合要求,而10 kV铜材线架设时离地面净高达5.6 m,即使属交通区也完全符合规定。而高压线离地净高度的减少是由于原告非法倾倒垃圾所致,所以一切后果均应由原告承担。而且由于蓬莱电业公司与蓬莱市黄金公司已有约定,事故相关事宜及一切费用由黄金公司承担,所以不论从事故原因,还是从事故责任上都与蓬莱电业公司无关。原告在与黄金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于2001年6月5日将蓬莱电业公司与黄金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负担一切费用。虽然蓬莱电业公司对这一诉讼案件胜诉满怀信心,但在进入法律程序的5个月时间里,公司领导和安监人员共与辩护律师研究案情及交流情况10余次,翻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资料,法院对此案件两次开庭进行审理,相关人员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劳动。

2 此案留下的思考

2.1 当今社会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经济转型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也正处在形成的过程之中,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越来越强。这就要求我们供电企业要紧跟时代步伐,规范自身行为,加强法制教育。只有学法、懂法、用法,才能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2.2 由于时代的进步,过去那种主要依靠社会公德来明辨是非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取而代之的则是以法律作为衡量是非曲直的准绳。法律重视的是事实,是证据,而不是感情、面子,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不能以为走上法庭是丢人现眼的事儿,不能为了企业的声誉宁愿委曲求全、忍气吞声,宁愿破财免灾也不愿到法庭上去争取公正合理的解决;而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对待诉讼案件,依靠法律来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2.3 企业自身要加强法制教育,规范自身行为,要求每个职工、每个服务窗口都要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从日常的服务用语,到工程的设计安装,从设施的运行维护,到故障的临时抢修,都要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日常工作的点点滴滴,一言一行,都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严格要求,一丝不苟。只有如此,你的所作所为才能在法律面前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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