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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七年法庭告状 无奈理屈只好撤诉

  2006-03-06 17:1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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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山西省运城供电分公司 王景云 刘 汾

  平陆县属山西省贫困山区,1966年农村通电时,10kV线路采用了空腹衍架式轻型9m水泥电杆。南洪池村为10kV“835线路”供电,位于村南500m外的112号电杆为南洪池分支线接火杆(转角杆)。导线对地距离均在5.5m以上,一直运行正常。
  1992年7月,南洪池村10岁男孩张某与另几个孩子,在村南的10kV“835线路”112号电杆下玩耍,看到电杆从上到下都是孔,便比赛谁能登上去。张某第一个登上电杆,当其手抓住横担再往上爬时触电致伤,经县医院治疗,左臂高位截肢。事故后,伤者得到民政局两次社会救济。
  1999年6月,张某向法院提交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起诉书上写道:“我被电伤致残这一悲剧,虽与我当时年幼无知有关,但主要责任是供电单位,因为是电力设施不合格所致。”要求被告平陆县电业局赔偿其致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5600元,误工费120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109500元,精神补偿费50000元,共计16.63万元。
  1999年11月12日,平陆电业局在平陆县人民法院开庭时答辩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本案发生距今已达7年之久,案发后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既未向电力部门报案,也没有找电力部门调查处理主张权利和请求司法保护。原告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已过。二、案发现场的电力设施符合原水电部颁发的《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第9章第78条规定:“导线与地面或水面的距离,不应小于表13数值。在附表13中规定:非居民区,高压不应小于5.5m。”实测112号杆三相导线均在5.5m以上。空腹衍架式轻型9m水泥电杆是采用了华北电力设计院设计的图纸,经山西省农电局现场验收的合格产品,并召开了推广现场会,在全省内推广使用,不存在电力设施不合格问题。三、如原告起诉状所述,触电致残是原告私自攀登电杆所致。根据原水电部(84)水电农电字14号颁发的《农村安全用电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负主要责任。1、私自攀登变压器、电杆或摇动拉线;……”电力部发布的DL/T633-1997《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中第6条事故调查第6.3.2.4条规定:“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应由肇事者本人负全部责任;未成年人或无自制能力者,应由其家长或监护人负全部责任;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停电事故的,电力企业有权要求其赔偿其全部损失;触犯刑律的,电力企业应协同公安、检察部门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a)私自攀登合格的变压器台架、电杆或摇动拉线;……”。所以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1999年11月12日,平陆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1月22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同日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本案属于在电力企业10kV设备上发生的触电致残民事诉讼案件。关键问题在于:一、确定供电设施是否符合国家颁发的技术要求标准;二、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确定触电事故的责任方。此外,对以前发生的触电致残案件,还应注意其是否在诉讼时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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