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运用不安抗辩权 降低欠费风险
2006-03-06 17:34:3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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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河北省电力公司培训中心 石玉荣
1.供电公司经营存在的风险
1.1 客户先用电,后交费
“先用电,后交费”的交费惯例使电力经营面临很大风险。尽管供电公司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例如在一定的范围内推广预付费电能表,这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先用电,后交费的问题,但这项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广泛推广。短期内,供电公司还将面临客户欠费的经营风险。
1.2 用电客户经营不善以致交费困难
随着市场经济竞争的加剧,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一些技术落后、管理混乱、设备陈旧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破产倒闭,直接影响到电费的正常回收,加大了电费回收的风险。
1.3 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市场发展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电力市场对电力资源配置的作用逐步增强,电力立法已明显滞后于市场发展。面对当前的电力市场,现有涉电法律法规有时已显现出了无力和无奈。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供电企业对欠费户采取停电措施的最快时间,也要待欠费户用电两个月之后。在电力交易中,一些大宗用户每月电费高达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千万。当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可能丧失偿付电费能力之时,如果仍在其用电两个月之后,再按照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供电企业将有可能付出沉重的代价。
如何将供电公司的经营风险降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给我们提供了法律的依据。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吸纳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引入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那么如何实施不安抗辩权呢?
2.不安抗辩权的实施
2.1 不安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危及到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对待给付之前,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为供用电合同中供电方是先履行方,所以供电方可以适用不安抗辩权降低因用电方欠费而造成的损失。
2.2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2.2.1必须是不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亦即供用电双方互负债务,且都享有权利,并且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2.2.2后给付义务人(用电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2.3不安抗辩权的正确实施
2.3.1 及时举证。发现客户有不能按时付费的可能时,应及时准确全面的举证。
2.3.2 及时通知用电方。供电公司如有证据表明客户有不能按时付费的可能,则可以中止供电以降低客户欠费的风险,但是必须及时通知用电方。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用电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2.3.3 在合理期限内,若用电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供电公司供电的,供电方可以拒绝。
2.3.4 在合理期限内,用电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供电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用电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供电方不获对待给付的危险消失,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此时,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的一时抗辩权的性质。
2.3.5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用电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供电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明确赋予先履行方(供电方)以解约权,这是对大陆法系各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重大发展,从而使得该制度能够为先履行方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护。
3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意义
3.1 降低客户欠费的风险
当出现客户欠费经营风险时,供电企业可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供用电合同的履行,要求客户提供适当担保,还可依法解除供用电合同。
3.2 有利于促进用电客户增强电能是商品的意识
不安抗辩权的及时行使,有利于促进用电客户增强电能也是商品的意识,引导客户依法按时足额交费,树立起用电交费是法定义务的意识。
3.3 有利于提高供电企业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现代的社会,是一个法制化的社会。供电企业必须依法行事,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做到以法治企、依法治电。
4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注意的问题
供电公司在应用不安抗辩权时,应注意以
作者:河北省电力公司培训中心 石玉荣
1.供电公司经营存在的风险
1.1 客户先用电,后交费
“先用电,后交费”的交费惯例使电力经营面临很大风险。尽管供电公司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例如在一定的范围内推广预付费电能表,这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先用电,后交费的问题,但这项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广泛推广。短期内,供电公司还将面临客户欠费的经营风险。
1.2 用电客户经营不善以致交费困难
随着市场经济竞争的加剧,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一些技术落后、管理混乱、设备陈旧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破产倒闭,直接影响到电费的正常回收,加大了电费回收的风险。
1.3 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市场发展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电力市场对电力资源配置的作用逐步增强,电力立法已明显滞后于市场发展。面对当前的电力市场,现有涉电法律法规有时已显现出了无力和无奈。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供电企业对欠费户采取停电措施的最快时间,也要待欠费户用电两个月之后。在电力交易中,一些大宗用户每月电费高达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千万。当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可能丧失偿付电费能力之时,如果仍在其用电两个月之后,再按照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供电企业将有可能付出沉重的代价。
如何将供电公司的经营风险降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给我们提供了法律的依据。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吸纳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精华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引入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那么如何实施不安抗辩权呢?
2.不安抗辩权的实施
2.1 不安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危及到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对待给付之前,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为供用电合同中供电方是先履行方,所以供电方可以适用不安抗辩权降低因用电方欠费而造成的损失。
2.2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2.2.1必须是不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亦即供用电双方互负债务,且都享有权利,并且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2.2.2后给付义务人(用电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2.3不安抗辩权的正确实施
2.3.1 及时举证。发现客户有不能按时付费的可能时,应及时准确全面的举证。
2.3.2 及时通知用电方。供电公司如有证据表明客户有不能按时付费的可能,则可以中止供电以降低客户欠费的风险,但是必须及时通知用电方。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用电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2.3.3 在合理期限内,若用电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供电公司供电的,供电方可以拒绝。
2.3.4 在合理期限内,用电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供电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用电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供电方不获对待给付的危险消失,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此时,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的一时抗辩权的性质。
2.3.5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用电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供电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明确赋予先履行方(供电方)以解约权,这是对大陆法系各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重大发展,从而使得该制度能够为先履行方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护。
3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意义
3.1 降低客户欠费的风险
当出现客户欠费经营风险时,供电企业可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供用电合同的履行,要求客户提供适当担保,还可依法解除供用电合同。
3.2 有利于促进用电客户增强电能是商品的意识
不安抗辩权的及时行使,有利于促进用电客户增强电能也是商品的意识,引导客户依法按时足额交费,树立起用电交费是法定义务的意识。
3.3 有利于提高供电企业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现代的社会,是一个法制化的社会。供电企业必须依法行事,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做到以法治企、依法治电。
4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注意的问题
供电公司在应用不安抗辩权时,应注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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