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电官司”引发的法律思考
2006-03-08 15:02:34 来源:河南农电网
A-
A+
电力18讯: 2005年9月15日,桐柏县埠江镇王华等三人状告桐柏县电业局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赔偿原告安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3564.38元。11月28日,桐柏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王华等三人的诉讼请求。
王华等三人的索赔事由为:8月6日,隋军等2人在前埠孙庄大堰钓鱼时,隋军被郑埠10千伏高压电击中身亡。该高压电线产权属被告所有,电路架设不合规程,未有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被告应对事故负全责。桐柏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死者隋军擅自在高压线下钓鱼的行为属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其死亡后果因其自身过错所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11月28日,桐柏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笔者认为,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如何有效地用法律手段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电力职工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治企,是供电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从这起典型的“电官司”可以看出,桐柏县电业局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他们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动出击,运用收集的证言证据,赢得人民法院审判法官的采信,法庭因此作出有利于电力企业的判决。透视该案,有以下三点启示值得我们供电企业借鉴和参考:
启示一:高压线下垂钓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过错者(垂钓者)承担。
上述案件的判决,体现了以过错大小承担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它首先明确了在高压线下钓鱼的过失在于垂钓者。其正确性在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启示二:未经批准在高压线下挖掘鱼塘也是违法的,鱼塘所有者也应承担在高压线下垂钓触电的赔偿责任。
《电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启示三:对乡、村高压线下挖掘鱼塘的事件应引起重视,纳入电力执法检查内容。
实际上,高压线下开挖的许多鱼塘并没有经过电力主管部门批准,更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有时电业部门对这些私挖鱼塘长时间未知未查,巡线人员发现了也没有把这作为执法对象。这起钓鱼触电案启示我们,应当把对线下开挖鱼塘纳入电力执法检查内容,引起重视。
王华等三人的索赔事由为:8月6日,隋军等2人在前埠孙庄大堰钓鱼时,隋军被郑埠10千伏高压电击中身亡。该高压电线产权属被告所有,电路架设不合规程,未有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被告应对事故负全责。桐柏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死者隋军擅自在高压线下钓鱼的行为属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其死亡后果因其自身过错所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11月28日,桐柏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笔者认为,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如何有效地用法律手段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电力职工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治企,是供电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从这起典型的“电官司”可以看出,桐柏县电业局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他们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动出击,运用收集的证言证据,赢得人民法院审判法官的采信,法庭因此作出有利于电力企业的判决。透视该案,有以下三点启示值得我们供电企业借鉴和参考:
启示一:高压线下垂钓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过错者(垂钓者)承担。
上述案件的判决,体现了以过错大小承担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它首先明确了在高压线下钓鱼的过失在于垂钓者。其正确性在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启示二:未经批准在高压线下挖掘鱼塘也是违法的,鱼塘所有者也应承担在高压线下垂钓触电的赔偿责任。
《电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启示三:对乡、村高压线下挖掘鱼塘的事件应引起重视,纳入电力执法检查内容。
实际上,高压线下开挖的许多鱼塘并没有经过电力主管部门批准,更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有时电业部门对这些私挖鱼塘长时间未知未查,巡线人员发现了也没有把这作为执法对象。这起钓鱼触电案启示我们,应当把对线下开挖鱼塘纳入电力执法检查内容,引起重视。
评论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