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触电受伤 三方承担责任
2006-02-09 10:58: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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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尤文军
日前,北京延庆法院审结一起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杨某、李某和延庆县延庆镇自由街村委会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7200余元。
2005年6月,延庆县对延庆镇北关街进行拓宽改造。自由街村委会负责房屋拆迁有关事宜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现场安全。按照规定,房屋由村委会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统一拆迁,并向被拆迁人履行了告之义务。被告李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7月7日,李某将房屋卖给杨某拆除。在拆除房屋过程中,杨某私自挪动电表,挪动后的位置距离地面较低。当日晚,原告没有选择已经另行修好的便道,而在路径拆挪电表的过道去看望父母时滑倒,右手触到被挪动的电线被电击伤并住院治疗。后张某将杨某、李某和自由街村委会、华北电网公司北京电力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明知电表挪动存在危险不主动避让,对自身损害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被告杨某在未取得电工职业资格的情况下自行挪动电表,且对产生的危险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是张某受到损害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明知村委会不允许私自拆房,却擅自将房屋卖予他人拆除,且对杨某拆挪电表的行为不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损害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自由街村委会没有对杨某的行为加以制止,亦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对损害事件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供电公司与事件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无证据证明其在管理中存在过错,故不承担民事责任。各被告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故各被告之间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前,北京延庆法院审结一起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杨某、李某和延庆县延庆镇自由街村委会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7200余元。
2005年6月,延庆县对延庆镇北关街进行拓宽改造。自由街村委会负责房屋拆迁有关事宜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现场安全。按照规定,房屋由村委会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统一拆迁,并向被拆迁人履行了告之义务。被告李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7月7日,李某将房屋卖给杨某拆除。在拆除房屋过程中,杨某私自挪动电表,挪动后的位置距离地面较低。当日晚,原告没有选择已经另行修好的便道,而在路径拆挪电表的过道去看望父母时滑倒,右手触到被挪动的电线被电击伤并住院治疗。后张某将杨某、李某和自由街村委会、华北电网公司北京电力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明知电表挪动存在危险不主动避让,对自身损害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被告杨某在未取得电工职业资格的情况下自行挪动电表,且对产生的危险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是张某受到损害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明知村委会不允许私自拆房,却擅自将房屋卖予他人拆除,且对杨某拆挪电表的行为不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损害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自由街村委会没有对杨某的行为加以制止,亦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对损害事件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供电公司与事件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无证据证明其在管理中存在过错,故不承担民事责任。各被告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故各被告之间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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