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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电力线路“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

  2006-02-16 16:55:5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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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出处:江苏省淮安供电公司    作者:牛 奕


    近年来,电力企业在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过程中经常遇到此类电力设施与其他相邻物体之间相互妨碍的问题,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和阻挠电力建设的案件也逐年增多。正确处理电力设施与其他物体间的相邻关系,很重要。

    一起相邻关系的案件

    首先来看一则案例:1992年某村民朱某经所在镇政府批准拥有一块宅基地(有土地使用证)。1999年3月某供电公司架设了一条500千伏超高压线路,距其房屋西侧水平距离14.875米,朱某认为供电公司不安排其拆迁,不批准其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侵犯了他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权,要求供电公司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让其建房,否则要安排其拆迁。2000年8月,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碍,准予其翻建、新建房屋。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电力设施保护区是基于保护电力设施而设立的,并非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都要拆迁。原告现有房屋虽处于保护区内,但与500千伏线路的距离大于部颁规程的规定,供电公司不安排原告拆迁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7月30日,朱某又以“某供电局,某镇人民政府不依法颁发建筑执照”为诉讼理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告申请建筑执照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按照法律规定不受保护,被告某供电局、某镇人民政府对原告建房申请不予批准并无不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相邻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审批问题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根据上述规定,是否批准民事主体建房是城建规划部门的权力,电力企业无权批准建房,电力企业作为相邻一方,只是在申请建房人向规划、建设部门申请翻、扩建房屋时,会同有关审批部门共同勘察、会签或依法向有关审批部门提出是否可以建房的意见。电力企业在对有关审批部门违法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有关建房执照,以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另外,对违规无批准手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除可以报送有关执法部门处理外,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拆除违章建筑,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处理“线”、“树”矛盾

    《电力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处理“线”、“树”矛盾相互妨碍作出了原则规定,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对需要砍伐的树木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和给付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后种植的不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应该允许其存在,电力企业不应对这部分树木进行砍伐;对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巡线人员要及时报告隐患,并由相关部门通知树木所有人及时迁移或砍伐树木,否则可以对不满足安全距离的树木予以砍伐、修剪,并不予补偿任何费用。

    电磁污染问题

    近年来,高压输电设施、线路建设不断增加,而老百姓对生活环境和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因电磁污染问题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也越来越多。电力企业在电力设施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定期对电磁辐射、噪音进行监测,对出现超标的设施要及时整改,避免今后电力设施运行中因电磁辐射、噪音超标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9月北京曾举办过名为“电磁环境与健康”研讨会,专家们举出检测数据,输电线5米至10米以外的磁场水平不超过10微特斯拉,低于国内参照标准100微特斯拉。这只有一个开着的电吹风机产生磁场的七分之一;电热毯的五分之一。世界卫生组织还在1995年启动了“EMF”(电磁辐射)十年国际研究计划,对高压线等低频电磁进行研究,但至今没有发现它有确切的危害。电磁专家表示,该结果并不意味着高压电线磁场有某种不可知的巨大危害,而是意味着“没有危害”。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与《安全规程》规定的距离“矛盾”问题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划定了不同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距离范围,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规程》也规定了电力设施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二者距离不同。在发生纠纷时,设计施工单位、电力设施保护部门和相邻住户之间往往在两种距离上发生争议,在拆迁、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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