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卡表遭遇的法律“尴尬”
2006-02-21 17:35:52 来源:湖北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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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马兵
当前,电力欠费是困扰供电企业的一大难题。为此,各供电企业进行了许多有效的清缴电费工作,但其中也出现了不少的矛盾和纠纷,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为解决欠费问题,供电企业大力推广IC卡表,并逐步向社会宣传、推广先购买电费,后使用电能的消费理念,一时间,用IC卡表来遏制欠费情况的发生,成为一些供电企业用来对付欠费者的“法宝”。
虽然IC卡表是解决欠费的好方法,但现实中,IC卡表却遭遇了法律上的“尴尬”。
2005年,我省某市消费者协会对该市消费者所反映强烈的20条“霸王条款”进行了公开点评,其中供电公司IC卡表的使用说明与移动公司充值卡的使用说明被排在点评的首位。
据了解,IC卡表“位居榜首”的原因是:一、依据《电力法》的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户应该先用电后缴费。但说明书中的规定却要求用户应该先缴费后用电;二、说明书中“当用户IC卡表中的剩余电量小于报警电量时,将断电报警,提醒用户尽快购电,此时用户可以插卡恢复用电”的规定,违反了《电力法》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的规定;其三,供电企业对一些用电信誉度差和拖欠电费的用户正在使用的用电表计强迫进行更换,又违反了《电力法》第三十一条“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的“用户安装使用的用电计量装置,以国家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为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供电企业不得要求、强迫用户购买其所指定的电气设备(包括电表等计量装置)”规定。
笔者以为,市场经济是等价交换的经济,交换主体权利、义务对等。既然IC卡表先购买电费后使用电能可以抑制拖欠电费,就应该推广。而1995年颁布、1996年实施的《电力法》至今已有10年,其中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尽快修改完善;其二,既然国家规定了收费标准,使用商品者就应该按照标准付费,对于故意拖欠电费的用户,就应该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其三,虽然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诸多电力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供电企业并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执行难度可想而知,要想解决拖欠电费问题,关键还是要完善法律法规,让法律法规真正具有可操作性。
当前,电力欠费是困扰供电企业的一大难题。为此,各供电企业进行了许多有效的清缴电费工作,但其中也出现了不少的矛盾和纠纷,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为解决欠费问题,供电企业大力推广IC卡表,并逐步向社会宣传、推广先购买电费,后使用电能的消费理念,一时间,用IC卡表来遏制欠费情况的发生,成为一些供电企业用来对付欠费者的“法宝”。
虽然IC卡表是解决欠费的好方法,但现实中,IC卡表却遭遇了法律上的“尴尬”。
2005年,我省某市消费者协会对该市消费者所反映强烈的20条“霸王条款”进行了公开点评,其中供电公司IC卡表的使用说明与移动公司充值卡的使用说明被排在点评的首位。
据了解,IC卡表“位居榜首”的原因是:一、依据《电力法》的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户应该先用电后缴费。但说明书中的规定却要求用户应该先缴费后用电;二、说明书中“当用户IC卡表中的剩余电量小于报警电量时,将断电报警,提醒用户尽快购电,此时用户可以插卡恢复用电”的规定,违反了《电力法》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的规定;其三,供电企业对一些用电信誉度差和拖欠电费的用户正在使用的用电表计强迫进行更换,又违反了《电力法》第三十一条“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的“用户安装使用的用电计量装置,以国家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为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供电企业不得要求、强迫用户购买其所指定的电气设备(包括电表等计量装置)”规定。
笔者以为,市场经济是等价交换的经济,交换主体权利、义务对等。既然IC卡表先购买电费后使用电能可以抑制拖欠电费,就应该推广。而1995年颁布、1996年实施的《电力法》至今已有10年,其中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尽快修改完善;其二,既然国家规定了收费标准,使用商品者就应该按照标准付费,对于故意拖欠电费的用户,就应该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其三,虽然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诸多电力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供电企业并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执行难度可想而知,要想解决拖欠电费问题,关键还是要完善法律法规,让法律法规真正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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