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签无固定期合同 “农电员”誓讨公道
2006-01-06 09:43:21 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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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11月16日,射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了8名工作10多年以上的乡农电员诉明珠电力公司,拖欠工资报酬,不依照《劳动法》规定,签订无定期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一案。
县总工会副主席何平、县经贸委副主任何顺芳作为仲裁员参加了庭审,县人大代表、广兴镇官桩村主任王光兴和金家镇营霄村支部宁显明参加了旁听,旁听席上坐满了该公司原农电员工。
不同意签无固定期合同,点燃战火
上午9时,仲裁庭宣布开庭,申、辩双方唇枪舌剑,狼烟四起……
8名农电工在申诉状中声称:钟洪明、蒲仁刚、杨秀全、姚书明、黄和平、李清文、张云贵、杜仁福均系射洪县明珠电力公司职工,在单位连续工作均满10年以上。2005年8月9日,明珠电力公司在通知钟等8人续签劳动合同的同时,扣发了他们3个月浮动工资2400元和8月份工资、补助、防暑费4952元及从2002年7月至2005年8月的效益工资28301元。8月12日、30日,钟等人连续两次向明珠电力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9月2日,明珠电力公司作出答复: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钟等人均系原乡农电管理站站长,1999年与明珠电力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及工作实际,钟等人的工资报酬应与单位合同制职工一致。其后一段时间,双方未再重新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到2002年7月,明珠电力公司以克扣拖欠工资的办法,胁迫我们签订不平等劳动合同。为此,特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定明珠电力公司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报酬要与本单位合同制职工同工同酬,支付扣发和拖欠的工资35653元,并赔偿经济补偿金89132.5元。
明珠电力公司方辩称:1987年县府发文批准成立了乡农电管理站,1994年发文由乡(镇)和明珠公司共同管理,明珠公司主要是对财和物进行管理。1999年国务院<国发(1999)02号>文件发布后,农电站划为公司管理,公司当年便与钟等8人签订了每年11个月的劳动合同。到2003年双方又签订了劳动合同。直至今年8月仍是按该合同履行的。钟等人是从1999年签合同进入公司,其连续工龄都没有10年,只能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至于克扣工资问题,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方案。且原签的劳动合同是经过县劳动部门鉴证了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仲裁庭上,双方就《劳动法》有关条款的适用,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工资标准和2003年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克扣工资、拖延工资,应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双方分别列举了系列证据予以证明。
下午5时,仲裁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法律工作者:8农电工的要求合理合法
射洪县双溪乡法律服务所所长敬相均告诉笔者,按国家《劳动法》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县府办(1994)88号文《关于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文规定:“从1994年12月1日起,全县乡镇农电管理站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经明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各乡镇政府共同考核后,由明珠公司出文任免。”明珠公司1995年度工作总结上明文写着:明珠公司业务归口接手后,按射府办(1994)88号文件精神,首先对原有的财产进行了清理登记。在此基础上,把原有的电工召集回公司进行了培训,分两批重新任命了73名农电管理站站长……。
由此可见,8名电工提出的合理要求是有法可依的。希望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保护8名农电工的合法权益。
农电工: 我们要誓讨公道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申诉人蒲仁刚,蒲说:“我于1975年任青堤乡电工,接受乡政府和水电局双重领导,工资福利由供电所发给。1986年―1994年被水电局安排任青堤乡农电管理站站长,全面负责对青堤乡辖区10KV高压线路和低压线路的检修。1995年乡农电站移交明珠公司管理,工资和电站活动费由明珠公司农电科发放。1999年农电体制改革后,任青堤供电营业所所长,2000年任洋溪供电营业所所长,2001年调柳树镇新华供电所工作至今。如从1975年计算,工龄已满30年,从1986年计算工龄已满20年。从1995年按县府办(1994)88号文件转由明珠公司管理算起在明珠公司连续工作已满11年,我们在乡下风吹雨打,辛辛苦苦工作几十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电力公司无视《劳动法》规定,拒不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甚至还拖欠我们的工资、奖金相关报酬,随意降低工资标准,我们不服,这个官司我们打定了!”
此案进展如何,本报将作跟踪报道。
县总工会副主席何平、县经贸委副主任何顺芳作为仲裁员参加了庭审,县人大代表、广兴镇官桩村主任王光兴和金家镇营霄村支部宁显明参加了旁听,旁听席上坐满了该公司原农电员工。
不同意签无固定期合同,点燃战火
上午9时,仲裁庭宣布开庭,申、辩双方唇枪舌剑,狼烟四起……
8名农电工在申诉状中声称:钟洪明、蒲仁刚、杨秀全、姚书明、黄和平、李清文、张云贵、杜仁福均系射洪县明珠电力公司职工,在单位连续工作均满10年以上。2005年8月9日,明珠电力公司在通知钟等8人续签劳动合同的同时,扣发了他们3个月浮动工资2400元和8月份工资、补助、防暑费4952元及从2002年7月至2005年8月的效益工资28301元。8月12日、30日,钟等人连续两次向明珠电力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9月2日,明珠电力公司作出答复: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钟等人均系原乡农电管理站站长,1999年与明珠电力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及工作实际,钟等人的工资报酬应与单位合同制职工一致。其后一段时间,双方未再重新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到2002年7月,明珠电力公司以克扣拖欠工资的办法,胁迫我们签订不平等劳动合同。为此,特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定明珠电力公司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报酬要与本单位合同制职工同工同酬,支付扣发和拖欠的工资35653元,并赔偿经济补偿金89132.5元。
明珠电力公司方辩称:1987年县府发文批准成立了乡农电管理站,1994年发文由乡(镇)和明珠公司共同管理,明珠公司主要是对财和物进行管理。1999年国务院<国发(1999)02号>文件发布后,农电站划为公司管理,公司当年便与钟等8人签订了每年11个月的劳动合同。到2003年双方又签订了劳动合同。直至今年8月仍是按该合同履行的。钟等人是从1999年签合同进入公司,其连续工龄都没有10年,只能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至于克扣工资问题,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方案。且原签的劳动合同是经过县劳动部门鉴证了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仲裁庭上,双方就《劳动法》有关条款的适用,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工资标准和2003年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克扣工资、拖延工资,应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双方分别列举了系列证据予以证明。
下午5时,仲裁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法律工作者:8农电工的要求合理合法
射洪县双溪乡法律服务所所长敬相均告诉笔者,按国家《劳动法》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县府办(1994)88号文《关于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文规定:“从1994年12月1日起,全县乡镇农电管理站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经明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各乡镇政府共同考核后,由明珠公司出文任免。”明珠公司1995年度工作总结上明文写着:明珠公司业务归口接手后,按射府办(1994)88号文件精神,首先对原有的财产进行了清理登记。在此基础上,把原有的电工召集回公司进行了培训,分两批重新任命了73名农电管理站站长……。
由此可见,8名电工提出的合理要求是有法可依的。希望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保护8名农电工的合法权益。
农电工: 我们要誓讨公道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申诉人蒲仁刚,蒲说:“我于1975年任青堤乡电工,接受乡政府和水电局双重领导,工资福利由供电所发给。1986年―1994年被水电局安排任青堤乡农电管理站站长,全面负责对青堤乡辖区10KV高压线路和低压线路的检修。1995年乡农电站移交明珠公司管理,工资和电站活动费由明珠公司农电科发放。1999年农电体制改革后,任青堤供电营业所所长,2000年任洋溪供电营业所所长,2001年调柳树镇新华供电所工作至今。如从1975年计算,工龄已满30年,从1986年计算工龄已满20年。从1995年按县府办(1994)88号文件转由明珠公司管理算起在明珠公司连续工作已满11年,我们在乡下风吹雨打,辛辛苦苦工作几十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电力公司无视《劳动法》规定,拒不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甚至还拖欠我们的工资、奖金相关报酬,随意降低工资标准,我们不服,这个官司我们打定了!”
此案进展如何,本报将作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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