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窃电逃逸 房东追讨垫款
2006-01-16 18:39:54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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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网讯 兰州租房户刘倩在开店期间窃电被供电部门查获,刘倩在没有缴纳电费和罚款的情况下偷偷搬走,供电部门对铺面断电,无奈之下,房东张宽自己掏腰包缴纳了电费及罚款。
1月1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债务纠纷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刘倩给付张宽为其垫付的经营期间违章用电追缴电费及罚款9784.80元、经济损失8400元,合计18184.80元。
据悉,2002年5月8日,赵名受张宽委托,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456号的商铺以自己的名义租给了刘倩,并签订了房屋出租协议书,租期3年,月租金4200元。
2003年4月18日,在刘倩承租期间,因违章用电被兰州供电公司查获,追缴电费2446.20元及罚款7338.60元,要求刘倩3天内到兰州供电公司接受处罚,同时,对房屋作了断电处理。后刘倩未缴电费和罚款,私自搬出了该房屋。
2003年6月20日,张宽委托赵名缴纳了上述款项共计9784.80元,事后,张宽多次向刘倩索要其垫付的电费及罚款,但刘倩一直拒付,张宽遂将刘倩告上法庭。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刘倩在租赁原告房屋经营期间,由于违规用电,被兰州供电公司予以处罚,但刘倩却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罚。张宽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为刘倩垫付了电费及罚款,所以张宽与刘倩之间因张宽的垫付行为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张宽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刘倩履行债务。法院遂判决刘倩给付张宽为其垫付的经营期间违章用电追缴电费及罚款9784.80元、经济损失8400元,合计18184.80元。
一审宣判后,刘倩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兰州中院于1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卫)
1月1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债务纠纷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刘倩给付张宽为其垫付的经营期间违章用电追缴电费及罚款9784.80元、经济损失8400元,合计18184.80元。
据悉,2002年5月8日,赵名受张宽委托,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456号的商铺以自己的名义租给了刘倩,并签订了房屋出租协议书,租期3年,月租金4200元。
2003年4月18日,在刘倩承租期间,因违章用电被兰州供电公司查获,追缴电费2446.20元及罚款7338.60元,要求刘倩3天内到兰州供电公司接受处罚,同时,对房屋作了断电处理。后刘倩未缴电费和罚款,私自搬出了该房屋。
2003年6月20日,张宽委托赵名缴纳了上述款项共计9784.80元,事后,张宽多次向刘倩索要其垫付的电费及罚款,但刘倩一直拒付,张宽遂将刘倩告上法庭。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刘倩在租赁原告房屋经营期间,由于违规用电,被兰州供电公司予以处罚,但刘倩却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罚。张宽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为刘倩垫付了电费及罚款,所以张宽与刘倩之间因张宽的垫付行为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张宽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刘倩履行债务。法院遂判决刘倩给付张宽为其垫付的经营期间违章用电追缴电费及罚款9784.80元、经济损失8400元,合计18184.80元。
一审宣判后,刘倩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兰州中院于1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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