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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打”死人家属获赔15万元

  2005-12-13 12:02:24    来源:金阳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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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金阳时讯消息  瓮安县一运煤车司机因升翻斗车而触高压电身亡,事后,家属将供电局和所在煤矿推上被告席,日前,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负有安全管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两被告共同承担受害人近1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2月26日晚,家住瓮安县松坪乡的李某,驾驶一辆大货车前往邻乡的一煤厂去拉原煤。在途中,李某将车停在路边升起货厢倒余渣,不料,升起的车厢触到横跨在公路上的高压线。感觉异常的李某下车查看时,遭强大电流击中倒地而亡。
    交警出具的勘察资料显示,事故发生地的高压线路是由瓮安县龙泉煤矿投资兴建,属其所有和使用,但高压线距地面的垂直距离仅为5.31米,而按照国家规定,10kv电力线路与地面的交叉垂直安全距离应为7米。
    “我们认为,不但线路使用者负有责任,作为架设并对高压线路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县供电局也难以摆脱关系。”对此,死者家属在与煤矿和供电局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两家单位推上被告席。据此,当地法院曾判决煤矿和供电部门连带赔偿死者包括丧葬费等各类赔偿金1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两被告均不服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煤矿作为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因疏于对线路的管理维护和消除安全隐患,煤矿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因为供电局未尽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次要责任。法院对此按照6:4的赔偿比例,分别判处煤矿赔偿近9万元,供电部门赔偿近6万元。
       (钱渊 记者 张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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