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触电亡 遗腹子索赔 电力公司赔偿24万
2005-12-13 12:16:03 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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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两审判决,电力公司担责八成赔偿24万
一中学教师到鱼塘钓鱼,起身换位置时,鱼竿搭在高压线上,导致触电身亡。与电力公司打官司过程中,死者妻子生下遗腹子,该案因此“添”了1名原告,索赔金额也因此“长”了近10万元。昨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重庆市三中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电力公司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24万余元。
2004年6月5日上午10时许,29岁的涪陵区某中学教师夏刚(化名)带着心爱的碳素钢鱼竿(该鱼竿导电),与学校几位同事一道去镇上一鱼塘钓鱼。夏在塘坎便道上起身换位置时,鱼竿恰好触及横跨鱼塘的10KV高压电线,夏遭电击当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花去医疗费26l.7元。
事后,夏刚的家人得知,肇事高压电线属重庆某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电力公司)所有。由于死亡赔偿协商无果,同年7月5日,夏刚的父母及妻子将电力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等共计223223.41元。一审期间,夏刚的妻子生下遗腹子小璐(化名)。随后,小璐成为原告之一,其家人因此增加了诉讼请求,向电力公司索赔321815.51元。
庭审期间,法院查明,发生触电事故的高压电杆所在的塘坎另侧为机耕道,塘坎便道上常有行人过往,鱼塘周围100米内有居民点,该处高压电杆设施上未设置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涪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力公司应对作业中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夏刚明知高压危险,却在高压线路下钓鱼,自身也有过错,遂确定由电力公司承担80%的民事责任。夏刚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275147.7元,由电力公司赔偿220118元,另赔偿四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宣判后,电力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划分责任比例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徐建
一中学教师到鱼塘钓鱼,起身换位置时,鱼竿搭在高压线上,导致触电身亡。与电力公司打官司过程中,死者妻子生下遗腹子,该案因此“添”了1名原告,索赔金额也因此“长”了近10万元。昨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重庆市三中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电力公司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24万余元。
2004年6月5日上午10时许,29岁的涪陵区某中学教师夏刚(化名)带着心爱的碳素钢鱼竿(该鱼竿导电),与学校几位同事一道去镇上一鱼塘钓鱼。夏在塘坎便道上起身换位置时,鱼竿恰好触及横跨鱼塘的10KV高压电线,夏遭电击当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花去医疗费26l.7元。
事后,夏刚的家人得知,肇事高压电线属重庆某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电力公司)所有。由于死亡赔偿协商无果,同年7月5日,夏刚的父母及妻子将电力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等共计223223.41元。一审期间,夏刚的妻子生下遗腹子小璐(化名)。随后,小璐成为原告之一,其家人因此增加了诉讼请求,向电力公司索赔321815.51元。
庭审期间,法院查明,发生触电事故的高压电杆所在的塘坎另侧为机耕道,塘坎便道上常有行人过往,鱼塘周围100米内有居民点,该处高压电杆设施上未设置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警示标志。涪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力公司应对作业中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夏刚明知高压危险,却在高压线路下钓鱼,自身也有过错,遂确定由电力公司承担80%的民事责任。夏刚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275147.7元,由电力公司赔偿220118元,另赔偿四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宣判后,电力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划分责任比例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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