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置电线无安全警示 钓鱼者遭高压电击身亡
2005-12-13 12:21:27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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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到河边钓鱼,没有注意一旁新置立的高压电线,结果惨遭电击,当场死亡。日前,死者家属向本报反映,事情发生后,家属在与当地电力部门协商时,遭遇了不快。刚刚过了不惑之年的徐某,单位改制后一直闲赋在家,2005年11月2日,一向爱好钓鱼的徐某,看天气不错就约邻居到邻村的一条河边钓鱼。两人到河边后,岸边已经有不少垂钓者在钓鱼了,跃跃欲试的徐某迫不及待地找了一个位置,却没有注意到一旁新置立的高压电线。突然,周围人听到“啪”的一声,紧跟着徐某发出一声惨叫声,周围人立即循声赶过去,只见徐某已倒在地上。与徐某同来的邻居赶紧向公安机关求救,110接警后赶到现场将徐某送到仪征市人民医院抢救。经医方检查,徐某因高压电击死亡。事情发生后,徐某的家人认为徐某出事地点置立了高压电线,但是供电部门却没有在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供电部门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然而家属多次找到供电部门,至今没有任何说法。
江苏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的朱律师指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高压输电线路运营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高压输电线路的运营,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由于其具有高度危险性、专业性,因此,高度危险作业人或线路运营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行业规范的要求,尽最大的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降低危险,提醒相关人员注意安全,从而防范、减少危险造成的损害,如未尽到该义务,致他人接触危险源造成的损害,高度危险作业人或高压输电线路运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徐某家属可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张易)
江苏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的朱律师指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高压输电线路运营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高压输电线路的运营,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由于其具有高度危险性、专业性,因此,高度危险作业人或线路运营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行业规范的要求,尽最大的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降低危险,提醒相关人员注意安全,从而防范、减少危险造成的损害,如未尽到该义务,致他人接触危险源造成的损害,高度危险作业人或高压输电线路运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徐某家属可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张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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