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触高压电死亡谁负责
2005-12-21 14:14:48 来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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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见习记者李湖明 文/图
近日,南康市大坪乡一民房建筑工地上,两名村民施工时不幸触电而亡。死者家属向当地供电和规划等部门讨说法。谁该对这起意外死亡事故负责?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事发现场
事故回放
作业时被电死
10日16时30分,天正下着细雨,南康市大坪乡艳梅大道的一民房建筑工地上,承建该房的包工头黄学文和小工肖永禧正在二楼的房顶上背向阳台扎钢筋,只见两人手中的钢筋冒火星,片刻间两人就倒在火星四射的房顶上。随后,有人打电话叫供电所的工作人员拉闸断电,并通知乡卫生院的医生抢救,经医生检查,黄学文、肖永喜两人因电击当场猝死。在一旁做事的泥工刘家活也被击倒在地上,他清醒地知道自己触电了,但没力气站起来,便使劲从楼梯口往下滚,才捡回一条命。另一名泥工刘家河看到着火触电后,立即跨过过道,跳到地面,才得以脱险。
各方说法
死者家属聘请律师讨说法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死者肖永禧今年55岁,黄学文今年52岁。
肖永禧之子肖相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电力公司应对死亡事件负责任,相关规划部门也应承担责任。他说,电是危险的,高压电是高度危险的,高压线就在离所建房屋墙体约1.8米左右的位置,且没有橡胶包裹,是裸线。施工五六个月以来,供电部门未曾告知或通知房东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相应的监管责任;所建房是按照大坪乡政府的规划要求建的,政府在规划时就应考虑排除各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心情难过的房主朱才华也说,他的老房子本在现在房子的后几十米处,后来乡里要他们拆了房子往前面建,现在房子离高压线那么近,以后即使住着也总担心出事。
今年已51岁的许茂香是黄学文的妻子,家中有3个儿女,大儿子去年刚刚成家,二女儿在家务农,小儿子16岁正读高二。许茂香说,丈夫的早逝,让家里的重担落在自己的身上,她希望政府能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要求相关部门给说法,经乡政府干部劝解,才将死者安葬。但到目前仍然没有相关部门对此事表示负责,并与家属沟通。无奈之下,死者家属一起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供电部门:高压线在安全距离之内
12日下午,记者在事故现场看到,该房子前沿距离裸露的高压线约1.8米左右。南康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坪供电所主任朱扬寨告诉记者,供电部门的电线是2003年架设的,当时那个地方都是农田,原来的老房子离电线有40多米。按照1999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五条规定,10千伏的高压线与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是1.5米,因此,他们的高压线是在安全距离之内,他们对这件事没有任何责任。
乡政府:给死者家属申请安抚费
记者了解到,大坪乡政府(甲方)与房主朱才华(乙方)的拆迁协议书上有以下内容:因乙方主房被拆除,甲方补偿乙方拆迁补偿费20168.50元,甲方在规划安置区内安置乙方住宅基地一套,乙方需付给甲方公共设施配套费、共用面积分摊费及土管城建审批手续费合计12000元,从乙方拆迁(征地)补偿费中扣除。乙方拆迁安置房屋须按照规划要求组织施工。
大坪乡乡长曾庆明表示,出事的当天,乡里就向南康市政府上报了。他说,当地政府圩镇规划是经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批,是南康市城市规划唐江分局规划的。对于审批手续,他称正在办理中。他还说,乡政府会按程序向民政部门申请给死者家属安抚费。他同时认为,死者家属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律师:三方都存在过错
原告律师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的肖笃炎律师认为,电力部门、政府规划部门和房主朱才华,都应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高压输电设施由于其荷载的高电压对周围环境存在高度危险,属于法律规定的高危作业,电力部门依法应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至于造成损害后果的高压输电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高压输电设施符合有关标准,该标准也只是最低的安全标准,不能成为电力部门免责的法定事由。而根据《电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电力部门对其营运状态的电力设施负有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责,包括对妨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依法制止的职责。
大坪乡政府作为编制村镇规划的单位,在供电部门已架设高压线的前提下,依然把房屋规划在高压线安全保护区内,且未经供电部门审查同意。从乡政府与房主朱才华签订的拆迁协议来看,乡政府存在规划、审批等方面的过错,依法也应
近日,南康市大坪乡一民房建筑工地上,两名村民施工时不幸触电而亡。死者家属向当地供电和规划等部门讨说法。谁该对这起意外死亡事故负责?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事故回放
作业时被电死
10日16时30分,天正下着细雨,南康市大坪乡艳梅大道的一民房建筑工地上,承建该房的包工头黄学文和小工肖永禧正在二楼的房顶上背向阳台扎钢筋,只见两人手中的钢筋冒火星,片刻间两人就倒在火星四射的房顶上。随后,有人打电话叫供电所的工作人员拉闸断电,并通知乡卫生院的医生抢救,经医生检查,黄学文、肖永喜两人因电击当场猝死。在一旁做事的泥工刘家活也被击倒在地上,他清醒地知道自己触电了,但没力气站起来,便使劲从楼梯口往下滚,才捡回一条命。另一名泥工刘家河看到着火触电后,立即跨过过道,跳到地面,才得以脱险。
各方说法
死者家属聘请律师讨说法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死者肖永禧今年55岁,黄学文今年52岁。
肖永禧之子肖相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电力公司应对死亡事件负责任,相关规划部门也应承担责任。他说,电是危险的,高压电是高度危险的,高压线就在离所建房屋墙体约1.8米左右的位置,且没有橡胶包裹,是裸线。施工五六个月以来,供电部门未曾告知或通知房东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相应的监管责任;所建房是按照大坪乡政府的规划要求建的,政府在规划时就应考虑排除各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心情难过的房主朱才华也说,他的老房子本在现在房子的后几十米处,后来乡里要他们拆了房子往前面建,现在房子离高压线那么近,以后即使住着也总担心出事。
今年已51岁的许茂香是黄学文的妻子,家中有3个儿女,大儿子去年刚刚成家,二女儿在家务农,小儿子16岁正读高二。许茂香说,丈夫的早逝,让家里的重担落在自己的身上,她希望政府能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要求相关部门给说法,经乡政府干部劝解,才将死者安葬。但到目前仍然没有相关部门对此事表示负责,并与家属沟通。无奈之下,死者家属一起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供电部门:高压线在安全距离之内
12日下午,记者在事故现场看到,该房子前沿距离裸露的高压线约1.8米左右。南康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大坪供电所主任朱扬寨告诉记者,供电部门的电线是2003年架设的,当时那个地方都是农田,原来的老房子离电线有40多米。按照1999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五条规定,10千伏的高压线与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是1.5米,因此,他们的高压线是在安全距离之内,他们对这件事没有任何责任。
乡政府:给死者家属申请安抚费
记者了解到,大坪乡政府(甲方)与房主朱才华(乙方)的拆迁协议书上有以下内容:因乙方主房被拆除,甲方补偿乙方拆迁补偿费20168.50元,甲方在规划安置区内安置乙方住宅基地一套,乙方需付给甲方公共设施配套费、共用面积分摊费及土管城建审批手续费合计12000元,从乙方拆迁(征地)补偿费中扣除。乙方拆迁安置房屋须按照规划要求组织施工。
大坪乡乡长曾庆明表示,出事的当天,乡里就向南康市政府上报了。他说,当地政府圩镇规划是经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批,是南康市城市规划唐江分局规划的。对于审批手续,他称正在办理中。他还说,乡政府会按程序向民政部门申请给死者家属安抚费。他同时认为,死者家属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律师:三方都存在过错
原告律师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的肖笃炎律师认为,电力部门、政府规划部门和房主朱才华,都应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高压输电设施由于其荷载的高电压对周围环境存在高度危险,属于法律规定的高危作业,电力部门依法应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至于造成损害后果的高压输电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高压输电设施符合有关标准,该标准也只是最低的安全标准,不能成为电力部门免责的法定事由。而根据《电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电力部门对其营运状态的电力设施负有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责,包括对妨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依法制止的职责。
大坪乡政府作为编制村镇规划的单位,在供电部门已架设高压线的前提下,依然把房屋规划在高压线安全保护区内,且未经供电部门审查同意。从乡政府与房主朱才华签订的拆迁协议来看,乡政府存在规划、审批等方面的过错,依法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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