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割破坏电力设备 天津4人获刑
2005-12-29 16:37:05 来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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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马志国)几名男子合谋行窃,将偷盗“黑手”伸向了地下电缆,结果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日前,其中4人被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触犯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今年7月9日凌晨1时许,经预谋后,甘肃籍的曹某纠集同乡张某、毛某以及安徽人范某,携带断线钳子等作案工具,由范某驾驶黄色大发汽车,到本市南开区一学院附近与脱某(在逃)接头。其后,几人开车来到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海泰南北大街靠近滨渠河一侧。下车后,曹某与脱某将由中铁一处管理的河道灯电线杆下的电源井盖刨开,张某和毛某将正在使用中的电缆从电源井中拽出,并用断线钳子剪断5段,抽出了其中的3段电缆,另两段因故未抽出。其后,曹某打电话给在不远处望风的范某,让其将车开到盗窃现场,几人合力将被盗电缆塞进汽车,而后逃离。当日3时许,曹某、张某、毛某和范某4人又返回滨渠河欲再次作案,结果被中铁一处的巡逻人员发现并抓获。曹某等人的行为给中铁一处造成经济损失共计4.48万元。
公诉机关随后对曹某、张某、毛某和范某4人提起公诉。法庭上,曹某、张某、毛某以作案时路灯不亮为由进行辩解,认为自己没有破坏电力设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张某、毛某、范某法律意识淡薄,盗割正在使用的照明电缆,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48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受到刑法处罚。被告人曹某、张某、毛某经预谋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范某积极参与为其他被告人望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曹某、张某、毛某以当时路灯不亮为由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但法院认为,不能以电灯亮与不亮为理由实施犯罪,其盗割电缆破坏了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受到法律制裁。
由此法院一审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曹某、张某、毛某有期徒刑4年,判处范某有期徒刑3年。
今年7月9日凌晨1时许,经预谋后,甘肃籍的曹某纠集同乡张某、毛某以及安徽人范某,携带断线钳子等作案工具,由范某驾驶黄色大发汽车,到本市南开区一学院附近与脱某(在逃)接头。其后,几人开车来到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海泰南北大街靠近滨渠河一侧。下车后,曹某与脱某将由中铁一处管理的河道灯电线杆下的电源井盖刨开,张某和毛某将正在使用中的电缆从电源井中拽出,并用断线钳子剪断5段,抽出了其中的3段电缆,另两段因故未抽出。其后,曹某打电话给在不远处望风的范某,让其将车开到盗窃现场,几人合力将被盗电缆塞进汽车,而后逃离。当日3时许,曹某、张某、毛某和范某4人又返回滨渠河欲再次作案,结果被中铁一处的巡逻人员发现并抓获。曹某等人的行为给中铁一处造成经济损失共计4.48万元。
公诉机关随后对曹某、张某、毛某和范某4人提起公诉。法庭上,曹某、张某、毛某以作案时路灯不亮为由进行辩解,认为自己没有破坏电力设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张某、毛某、范某法律意识淡薄,盗割正在使用的照明电缆,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48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受到刑法处罚。被告人曹某、张某、毛某经预谋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范某积极参与为其他被告人望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曹某、张某、毛某以当时路灯不亮为由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但法院认为,不能以电灯亮与不亮为理由实施犯罪,其盗割电缆破坏了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受到法律制裁。
由此法院一审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曹某、张某、毛某有期徒刑4年,判处范某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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