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回收电费献三招
2005-12-31 09:48:26 来源:农电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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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山西省晋城城郊电业局 李晋利
电费回收,已成为目前供电企业工作中的一大难题。为加快电费回收工作进度,我们认为,还可以采取这样三种形式:一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形式;二是通过传媒曝光的形式;三是提起诉讼的形式。
1 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1996年底,某供电局由于用电户拖欠电费较严重,虽采取了拉闸停电措施,仍无法及时将拖欠的电费款全部收回。于是供电局将回收电费的任务交给了法律顾问室,并强调运用法律手段收回电费。法律顾问迅速摸清了各个欠费用户情况,经过认真分析后发现,供用电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也承认拖欠电费的事实,只是强调主观原因,请求缓交。电费是电力企业维护简单再生产必不可少的资金,如何才能尽快回收电费款?法律顾问在几套法律方案中,选择了民事诉讼的督促程序,果断地向当地法院提交申请支付令的申请书。结果,通过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内就收回了拖欠电费款50余万元,在当地用户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
为方便债权人追还债务,我国《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了“督促程序”一章,对适用该程序的条件、如何申请支付令、支付令审理、执行和效力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诉讼中,申请支付令收取电费,使供电企业处于十分有利的诉讼地位,时间短、见效快,如果供用电双方仅仅存在供用电关系而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那么用户往往也难以提出书面异议,只要有还债能力,用户方面就不得不履行支付令,清偿债务。
2 通过传媒清欠电费
最近,山西一家法院首创传媒公告制,曝光一些企业或个人赖账及其债务数,并悬赏能提供赖账者财产线索者。在报纸和电视台发布公告后,赖账者纷纷主动上门还款,恳求法院别再曝光了。
对于长期拖欠电费、没有真正把电力当做商品的用电大户,可依据《电力法》,通过当地有影响的新闻媒体,有选择地公布拖欠电费的用户名称、拖欠金额、时间以及限期缴纳的时限等。其目的在于:
(1)向全社会说明,拖欠电费的用电大户既然连电费也难以支付,要么没有扩大再生产的能力,要么信誉欠佳,由此提醒投资者(银行、企业等)提高警惕。
(2)进一步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以扭转拖欠电费的局面。
(3)在供电企业采取断电等措施之前,能够进一步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这样,有利于打开清欠电费的突破口。
3 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欠费企业一贫如洗,没有钱,或者有钱不还,有地方政府保护,账户很多,找不到有钱的账号,收不到钱。一些供电企业迟迟下不了决心到法院起诉。但在一些地区有不少通过诉讼解决的例子:1999年6月,山西省某供电局起诉的第一例电费拖欠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被告某造纸厂所欠原告的电费本金及滞纳违约金共计114万余元,于7月3日已偿还欠费43万元。1999年,这家造纸厂拖欠电费计95万元。据了解,该厂有偿还债务能力,属故意年复一年、月复一月地拖欠电费,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该厂与某外资纸业公司共用一条供电线路,考虑到停电损害外商的投资利益,故供电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控被告的行为已违反《民法通则》和电力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电费本金及滞纳违约金。经开庭审理后,被告以供电局对前两年的欠款进行“三电”结算为由而对其欠的37万元持有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同意对新欠电费待“三电”结算时予以确认,滞纳金从1999年1月1日起计算,其余所欠本金及滞纳金在法院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
在不停电的情况下,该供电局依法收回了电费本金及滞纳金。
电费回收,已成为目前供电企业工作中的一大难题。为加快电费回收工作进度,我们认为,还可以采取这样三种形式:一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形式;二是通过传媒曝光的形式;三是提起诉讼的形式。
1 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1996年底,某供电局由于用电户拖欠电费较严重,虽采取了拉闸停电措施,仍无法及时将拖欠的电费款全部收回。于是供电局将回收电费的任务交给了法律顾问室,并强调运用法律手段收回电费。法律顾问迅速摸清了各个欠费用户情况,经过认真分析后发现,供用电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也承认拖欠电费的事实,只是强调主观原因,请求缓交。电费是电力企业维护简单再生产必不可少的资金,如何才能尽快回收电费款?法律顾问在几套法律方案中,选择了民事诉讼的督促程序,果断地向当地法院提交申请支付令的申请书。结果,通过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内就收回了拖欠电费款50余万元,在当地用户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
为方便债权人追还债务,我国《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了“督促程序”一章,对适用该程序的条件、如何申请支付令、支付令审理、执行和效力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诉讼中,申请支付令收取电费,使供电企业处于十分有利的诉讼地位,时间短、见效快,如果供用电双方仅仅存在供用电关系而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那么用户往往也难以提出书面异议,只要有还债能力,用户方面就不得不履行支付令,清偿债务。
2 通过传媒清欠电费
最近,山西一家法院首创传媒公告制,曝光一些企业或个人赖账及其债务数,并悬赏能提供赖账者财产线索者。在报纸和电视台发布公告后,赖账者纷纷主动上门还款,恳求法院别再曝光了。
对于长期拖欠电费、没有真正把电力当做商品的用电大户,可依据《电力法》,通过当地有影响的新闻媒体,有选择地公布拖欠电费的用户名称、拖欠金额、时间以及限期缴纳的时限等。其目的在于:
(1)向全社会说明,拖欠电费的用电大户既然连电费也难以支付,要么没有扩大再生产的能力,要么信誉欠佳,由此提醒投资者(银行、企业等)提高警惕。
(2)进一步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以扭转拖欠电费的局面。
(3)在供电企业采取断电等措施之前,能够进一步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这样,有利于打开清欠电费的突破口。
3 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欠费企业一贫如洗,没有钱,或者有钱不还,有地方政府保护,账户很多,找不到有钱的账号,收不到钱。一些供电企业迟迟下不了决心到法院起诉。但在一些地区有不少通过诉讼解决的例子:1999年6月,山西省某供电局起诉的第一例电费拖欠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被告某造纸厂所欠原告的电费本金及滞纳违约金共计114万余元,于7月3日已偿还欠费43万元。1999年,这家造纸厂拖欠电费计95万元。据了解,该厂有偿还债务能力,属故意年复一年、月复一月地拖欠电费,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该厂与某外资纸业公司共用一条供电线路,考虑到停电损害外商的投资利益,故供电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控被告的行为已违反《民法通则》和电力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电费本金及滞纳违约金。经开庭审理后,被告以供电局对前两年的欠款进行“三电”结算为由而对其欠的37万元持有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同意对新欠电费待“三电”结算时予以确认,滞纳金从1999年1月1日起计算,其余所欠本金及滞纳金在法院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
在不停电的情况下,该供电局依法收回了电费本金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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