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到底该告谁
2005-10-22 13:51: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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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1998年8月22日,禹州市张朋九村9岁男孩刘占卡和同村的同学,在张朋九村的赵方庄自然村使用的变压器附近玩耍时,由于该变压器的三根低压出线架设得过低,且该线的接口处胶布粘裹不严,内芯裸露,导致刘占卡右手触电后被灼伤。事故发生后,刘花去医疗费共计近4千多元。经禹州市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刘占卡的损伤情况进行鉴定:评定为五级伤残,劳动能力丧失百分之三十。
刘占卡的父亲刘应录一开始并不知道该告谁。电业局、村委会、村电工、村民小组几个对象让他犯糊涂。经过咨询律师后,一纸讼状,将张朋九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等告上法庭。
禹州市人民法院查明:导致刘占卡触电的变压器系张朋九村委会组织村民集资所购,其产权归属张朋九村委会所有。该变压器归赵方庄自然村即张朋九村第五组、六、十二村民组使用。另查明:禹州市一九九八年人均纯收入为2242元。
法院认为:刘占卡在张朋九村委会所有及管理使用的变压器上触电受伤,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张朋九村委会所辩称的变压器的一切权属已归各自然村,使用、管理、维护及出事后的责任承担由各自然村负责,原告及其他三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村委会又举不出其它证据,法院不予认定。又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所以四被告要求供电局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而村委会,对产权归属自己和由自己村民使用的变压器管理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对于本案,村委会有明显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六、十二村民组作为变压器的使用者,对变压器的运行有监督义务,由于监督管理不力,而给刘占卡造成伤害和损失,应给予适当的赔偿;刘占卡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自己的孩子监护不力使其在高压危险的地方玩耍,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刘占卡的父母也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占卡身体受到损害共造成各种损失18636.3元。由被告张朋九村委会负担9318元,被告张朋九村第五村民组负担1863元;被告张朋九村第六村民组负担1863元;被告张朋九村第十二村民组负担1863元。予判决生效十日内交付给原告,四被告互付连带清偿责任。其佘3727元原告自己负担。
张朋九村委会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讼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也公开进行了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中院认为:原判对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但让四被告互付连带清偿责任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消一审有关四被告互付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二、刘占卡因身体受到损害,即造成各种损失18636.3元。张朋九村委会负担9318元;张朋九村第五村民组负担1863元;张朋九村第六村民组负担1863元;张朋九村第十二村民组负担1863元。予判决生效十日内交付给刘家。
法学专家点评:
为什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中让四被告互付连带清偿责任不妥:这个案件不属于合伙案件,也不属于连带担保案件,是应该按份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已经按份划分了主次责任的承担,但是承担互付连带清偿责任不妥。为此,二审法院根据事实作了改判。
在这个案件中有二个法律问题值得注意:首先一个是诉讼主题的确定问题。在向法院起讼时,必须有明确的当事人。可以作为当事人的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就是这一关健当事人。尤其是被告的选择是很重要的,如果是被告不明确,法院是没办法立案受理的;如果被告选择错误,法院就只能会判原告败讼。在本案中刘占卡的父亲也曾经不知道该起诉谁。最后他明智的选择去咨询律师,律师给了他一个很好的建议,要他起讼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这个选择就正确了,法院也支持了他的起讼,使他获得了赔偿。
第二是连带责任问题。在这个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定被告之间承担一种连带清偿责任。到了二审法院对这一点给予了改判。这里就涉及到什么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分别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换句话说:就是债权人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清偿全部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连带债务,比如说几个合伙人,共同做生意。合伙人之间对他们的债务就承担一种连带责任。第二种是连带担保:担保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也是一种连带责任。第三种就是共同侵权行为发生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有以下构成要件:一个要有共同的侵权人,其次是他们之间要有共同的行为。这个共同的行为要有必然的联系,而且这几个行为之间有致损原因。本案的一审判决是基于一种共同侵权行为来认定的。但实际上本
刘占卡的父亲刘应录一开始并不知道该告谁。电业局、村委会、村电工、村民小组几个对象让他犯糊涂。经过咨询律师后,一纸讼状,将张朋九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等告上法庭。
禹州市人民法院查明:导致刘占卡触电的变压器系张朋九村委会组织村民集资所购,其产权归属张朋九村委会所有。该变压器归赵方庄自然村即张朋九村第五组、六、十二村民组使用。另查明:禹州市一九九八年人均纯收入为2242元。
法院认为:刘占卡在张朋九村委会所有及管理使用的变压器上触电受伤,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张朋九村委会所辩称的变压器的一切权属已归各自然村,使用、管理、维护及出事后的责任承担由各自然村负责,原告及其他三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村委会又举不出其它证据,法院不予认定。又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所以四被告要求供电局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而村委会,对产权归属自己和由自己村民使用的变压器管理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对于本案,村委会有明显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六、十二村民组作为变压器的使用者,对变压器的运行有监督义务,由于监督管理不力,而给刘占卡造成伤害和损失,应给予适当的赔偿;刘占卡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自己的孩子监护不力使其在高压危险的地方玩耍,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刘占卡的父母也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占卡身体受到损害共造成各种损失18636.3元。由被告张朋九村委会负担9318元,被告张朋九村第五村民组负担1863元;被告张朋九村第六村民组负担1863元;被告张朋九村第十二村民组负担1863元。予判决生效十日内交付给原告,四被告互付连带清偿责任。其佘3727元原告自己负担。
张朋九村委会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讼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也公开进行了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中院认为:原判对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但让四被告互付连带清偿责任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消一审有关四被告互付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二、刘占卡因身体受到损害,即造成各种损失18636.3元。张朋九村委会负担9318元;张朋九村第五村民组负担1863元;张朋九村第六村民组负担1863元;张朋九村第十二村民组负担1863元。予判决生效十日内交付给刘家。
法学专家点评:
为什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中让四被告互付连带清偿责任不妥:这个案件不属于合伙案件,也不属于连带担保案件,是应该按份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已经按份划分了主次责任的承担,但是承担互付连带清偿责任不妥。为此,二审法院根据事实作了改判。
在这个案件中有二个法律问题值得注意:首先一个是诉讼主题的确定问题。在向法院起讼时,必须有明确的当事人。可以作为当事人的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就是这一关健当事人。尤其是被告的选择是很重要的,如果是被告不明确,法院是没办法立案受理的;如果被告选择错误,法院就只能会判原告败讼。在本案中刘占卡的父亲也曾经不知道该起诉谁。最后他明智的选择去咨询律师,律师给了他一个很好的建议,要他起讼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这个选择就正确了,法院也支持了他的起讼,使他获得了赔偿。
第二是连带责任问题。在这个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定被告之间承担一种连带清偿责任。到了二审法院对这一点给予了改判。这里就涉及到什么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分别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换句话说:就是债权人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清偿全部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连带债务,比如说几个合伙人,共同做生意。合伙人之间对他们的债务就承担一种连带责任。第二种是连带担保:担保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也是一种连带责任。第三种就是共同侵权行为发生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有以下构成要件:一个要有共同的侵权人,其次是他们之间要有共同的行为。这个共同的行为要有必然的联系,而且这几个行为之间有致损原因。本案的一审判决是基于一种共同侵权行为来认定的。但实际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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