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接电线图小利,电死母子被判刑
2005-10-22 13:52: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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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现年37岁的范某系某村农民,为节省电费曾多次私接线路偷电,被制止后仍不悔改。2001年8月底,范某为贪图小利再次从村西的电线杆上偷接线路,因电线过长落入其屋后的水塘里造成漏电。9月27日晚10时许,同村村民陈某途经该处,因触电栽入水塘。当晚陈某之女未见到母亲,即唤醒弟弟一同出去寻找,在范某屋后的水塘中发现了漂浮在水面的陈某,其弟便不顾一切跳下水中,强大的电流遂将他一同吞噬。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在居民区内私接电线,危害公共安全,过失致二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除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这四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外的其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实际造成了不特定多人伤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点评:通过这一案例,应唤醒那些法盲、电盲,再也不能重演这种违法的蠢事了。
刘钧 益彬 江苏阜宁县供电局 (224400)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除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这四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外的其他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实际造成了不特定多人伤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点评:通过这一案例,应唤醒那些法盲、电盲,再也不能重演这种违法的蠢事了。
刘钧 益彬 江苏阜宁县供电局 (22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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