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改一同价”后农村供用电的法律思考
2005-10-22 13:53: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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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湖北南漳县供电公司 李绍杰
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切实解决农电深层次问题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通过“两改一同价”,加大了农村电力设施的投资力度,降低了农村电价水平,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两改一同价”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但是,随着农村电网改造完工;随着农村集体电力资产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交给电力企业管理,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随着农电体制的改革,农村用电由过去的村自建、自用、自管、自己维护、自负在农村集体电力资产上出现的事故责任,变为由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供电企业负责供电、管理、维护、安全等责任,带来了一系列供用电关系的产生和变更,由此加大了供电企业的责任。如何应用法律来规范农村供用电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繁重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不理顺农村供用电法律关系,就会使农村电网改造、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成果付诸东流,如果不实事求是的出台农村供用电法律法规,就会使农村供用电发生混乱。结合我县农村用电现状及农村用电管理实际,就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完成后的一些法律问题谈一点不成熟的想法。
一、“两改一同价”是新时期的德政工程
农网改造前,我国低压电网管理体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城市的城区和全国30%左右的县城(共760个)电网,由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五大集团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直供直管,实行省级电力公司统一核算。二是全国70%左右的县城电网,由独立的地方电力企业管理,其中有1040个县从省级电力公司购买电量转供给用户(即趸售县);还有600个县以地方自建的小水电、小火电供电(有的也从省级电网购买部分电量对用户供电),这两类地区的供电企业都隶属于县级政府。三是乡镇以下的农村低压电网由农民自建、自管、自维护,由隶属乡镇政府的乡镇电管站负责管理,或者是由村级组织自己管理、电工承包电费。
城乡电网管理体制不同是造成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电价的重要原因。城市电网由国家投资建设,到户电价执行的是国家目录电价,城市的配电网络的变损、线损和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均由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省级电力公司负担。而农村高、低压电网(简称配电网络)由农民自己建设、自己管理。省级电力公司收到农村配电变压器总表执行的是国家目录电价,而配电变压器的变损、低压线路的线损、用电户的表损、运行维护费用和农村电工的报酬都要通过电价向农民分摊。农村电网维修、改造没有资金来源,电网设施严重老化,平均综合线损率(变损、线损、表损之和)都在30%左右,有的高达50%,再加上农村电网管理和电费收缴混乱,部分乡镇政府、村委会在国家批准的电价之外层层加价等,“权力电”、“人情电”、“关系电”现象普遍,偷漏电现象严重,这些费用都要由农民负担,凡此种种,致使农村电价高出城市电价一倍左右,有的甚至高出城市电价三倍,致使农民用电电价高,农民不堪重负。农村电费电价的居高不下,成为农村社会矛盾的一个“焦点”。它不仅加重了农民负担,更严重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加强农村用电管理,减轻农民不合理的电费负担,出现了农民合作组织性质的乡镇电力管理站,通过对农村用电实行统一管理,降低了电价,减轻了部分农民用电不合理的负担。但由于乡(镇)电管站由乡(镇)政府和县电力局双重领导,有的地方直接由乡(镇)政府领导,出现了职责不清,体制不顺;乡(镇)电管站的人、财、物管理较乱,乡村用电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乡村电工队伍不稳定;农村电网整改无资金,靠集资,加价维修电网,使农村电网整体健康水平偏低,供电的可靠性差,用电无保障。乡(镇)电管站虽然在农电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乡电管站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是解决农电深层次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举措。国家通过电力企业向商业银行借资金改造农村电网,使农村电网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来的木杆换成了水泥杆;拆股线、铁丝线换成了符合国家标准的裸铝线;木横担换成了铁横担;不节能变压器换成了新型节能变压器,一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安装架设。已整改的农网焕然一新。通过农网改造,配电网络的变损、线损、表损大大降低,供电的可靠性大大提高,供电质量得到了根本性改善(过去的电压偏低,电视机图象不清、电动机起动不了,电灯象荧火虫),农民用上了放心、可靠、优质的电力。国家通过农电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国家、省、县三级电力经营实体,坚持农电网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一个县一个独立供电公司统一管理的原则 ,逐步将直供直管县改革成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的子公司,将趸售县和自供自管县改革成为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改革乡(镇
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切实解决农电深层次问题所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通过“两改一同价”,加大了农村电力设施的投资力度,降低了农村电价水平,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两改一同价”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但是,随着农村电网改造完工;随着农村集体电力资产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交给电力企业管理,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随着农电体制的改革,农村用电由过去的村自建、自用、自管、自己维护、自负在农村集体电力资产上出现的事故责任,变为由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供电企业负责供电、管理、维护、安全等责任,带来了一系列供用电关系的产生和变更,由此加大了供电企业的责任。如何应用法律来规范农村供用电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繁重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不理顺农村供用电法律关系,就会使农村电网改造、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成果付诸东流,如果不实事求是的出台农村供用电法律法规,就会使农村供用电发生混乱。结合我县农村用电现状及农村用电管理实际,就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完成后的一些法律问题谈一点不成熟的想法。
一、“两改一同价”是新时期的德政工程
农网改造前,我国低压电网管理体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城市的城区和全国30%左右的县城(共760个)电网,由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五大集团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直供直管,实行省级电力公司统一核算。二是全国70%左右的县城电网,由独立的地方电力企业管理,其中有1040个县从省级电力公司购买电量转供给用户(即趸售县);还有600个县以地方自建的小水电、小火电供电(有的也从省级电网购买部分电量对用户供电),这两类地区的供电企业都隶属于县级政府。三是乡镇以下的农村低压电网由农民自建、自管、自维护,由隶属乡镇政府的乡镇电管站负责管理,或者是由村级组织自己管理、电工承包电费。
城乡电网管理体制不同是造成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电价的重要原因。城市电网由国家投资建设,到户电价执行的是国家目录电价,城市的配电网络的变损、线损和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均由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省级电力公司负担。而农村高、低压电网(简称配电网络)由农民自己建设、自己管理。省级电力公司收到农村配电变压器总表执行的是国家目录电价,而配电变压器的变损、低压线路的线损、用电户的表损、运行维护费用和农村电工的报酬都要通过电价向农民分摊。农村电网维修、改造没有资金来源,电网设施严重老化,平均综合线损率(变损、线损、表损之和)都在30%左右,有的高达50%,再加上农村电网管理和电费收缴混乱,部分乡镇政府、村委会在国家批准的电价之外层层加价等,“权力电”、“人情电”、“关系电”现象普遍,偷漏电现象严重,这些费用都要由农民负担,凡此种种,致使农村电价高出城市电价一倍左右,有的甚至高出城市电价三倍,致使农民用电电价高,农民不堪重负。农村电费电价的居高不下,成为农村社会矛盾的一个“焦点”。它不仅加重了农民负担,更严重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加强农村用电管理,减轻农民不合理的电费负担,出现了农民合作组织性质的乡镇电力管理站,通过对农村用电实行统一管理,降低了电价,减轻了部分农民用电不合理的负担。但由于乡(镇)电管站由乡(镇)政府和县电力局双重领导,有的地方直接由乡(镇)政府领导,出现了职责不清,体制不顺;乡(镇)电管站的人、财、物管理较乱,乡村用电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乡村电工队伍不稳定;农村电网整改无资金,靠集资,加价维修电网,使农村电网整体健康水平偏低,供电的可靠性差,用电无保障。乡(镇)电管站虽然在农电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乡电管站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是解决农电深层次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举措。国家通过电力企业向商业银行借资金改造农村电网,使农村电网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来的木杆换成了水泥杆;拆股线、铁丝线换成了符合国家标准的裸铝线;木横担换成了铁横担;不节能变压器换成了新型节能变压器,一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安装架设。已整改的农网焕然一新。通过农网改造,配电网络的变损、线损、表损大大降低,供电的可靠性大大提高,供电质量得到了根本性改善(过去的电压偏低,电视机图象不清、电动机起动不了,电灯象荧火虫),农民用上了放心、可靠、优质的电力。国家通过农电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国家、省、县三级电力经营实体,坚持农电网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一个县一个独立供电公司统一管理的原则 ,逐步将直供直管县改革成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的子公司,将趸售县和自供自管县改革成为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改革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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