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电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
2005-10-22 13:53:5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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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天津静海供电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赵怍忱
近年以来,我国电力事业发展迅速,电力体制改革较为频繁,出现了不少前所未有的法律问题,不仅阻碍了电力事业的发展,也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的正常发展。尤其对广大农电企业而言,大量的法律纠纷发生在基层,而农电企业的整体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又缺乏法律方面的人才,导致农电企业经济损失惨重,花钱买教训,值得反思。农电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农村触电损害赔偿
建国以来,电力设施致人损害案件并非罕见,只是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国内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等因素,受害者起诉不多、起诉者胜诉不多、胜诉者所得赔偿数额也不多。自从98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曝光的东北农村儿童隋某因被变压器电伤并获150余万元巨额赔偿之后,电力官司源源而来,巨额赔偿循序上进,200万、300万、400万,而且还呈上升的趋势,难怪有不少瞩目电力行业的人士纷纷为电力企业的艰难发展疾呼“呐喊”。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在触电赔偿方面的花费已经上亿元。今年7月初,《天津市供用电条例》起草小组在云南调研时,云南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的同志介绍说,云南省每个县级农电企业每年平均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难怪在当地流传“老百姓,不懂电,专摸高压线”的说法。
巨额赔偿对农电企业构成严重威胁,在多数赔偿案件中,产权不明往往是造成赔偿的关键环节。如在静海供电有限公司近几年发生的触电案件中,有一起儿童触电案件,线路架设于1975年,经过一审二审和高院指令再审,产权仍未确定,经过法庭调解,供电公司拿出十几万元救济当事人平息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的有关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触电事故的,由该设施的产权人承担责任。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的农电企业没有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造成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始终不明确,因此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订立供用电合同是一种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方法,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否直接关系到供用电双方的切身利益,任何一方违约,都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农电企业要抓紧订立供用电合同,明确产权,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赔偿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农电企业还要注意几种免责情形,发生该情形的,农电企业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大多数触电案件中,受害者往往是农村儿童,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很难认定为“故意”情形,致使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认识不统一,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在判决赔偿数额上,各地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数额差距也非常大,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理解误区。
二、窃电
窃电行为近几年来在全市乃至全国比较突出,全国每年窃电损失近200亿元,天津市每年损失电量也居高不下,违法犯罪案件逐年上升,窃电手段越来越隐蔽,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电网设备损害,电压和电网质量下降,直接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严重扰乱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亟需立法规范。电力是一种无形商品,盗窃电能,属于盗窃犯罪。对于窃取的财物,是据为已有还是赠送他人、交给集体,均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刑法》第264条规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怎样判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数额较大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至二千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万至十万元以上的。为了严厉打击窃电行为,维护良好的供用电秩序,云南、江西、四川、北京、贵州、辽宁等省市制订了专门的反窃电法规,建立了长效的机制打击窃电,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目前,正在制订的《天津市供用电条例》草案也对反窃电做出了专门规定。打击窃电的棘手问题很多,电是无形物,如果不能及时取得犯罪证据,窃电者往往恶人先告状,把电力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静海供电有限公司近年来查获多起窃电案件,挽回经济损失上百万元,但在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时,由于证据不足,公检法往往难以定案。去年,窃电者杜某就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造成供电部门非常被动。因此,电力部门一定要收集确凿的证据,再中止供电进行经济处罚,否则会很被动。 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该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于说情者,送礼者理应回绝;对于那些以权压人的说情者,应敢于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电力部门内部对窃电行为的处理应做
近年以来,我国电力事业发展迅速,电力体制改革较为频繁,出现了不少前所未有的法律问题,不仅阻碍了电力事业的发展,也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的正常发展。尤其对广大农电企业而言,大量的法律纠纷发生在基层,而农电企业的整体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又缺乏法律方面的人才,导致农电企业经济损失惨重,花钱买教训,值得反思。农电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农村触电损害赔偿
建国以来,电力设施致人损害案件并非罕见,只是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国内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等因素,受害者起诉不多、起诉者胜诉不多、胜诉者所得赔偿数额也不多。自从98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曝光的东北农村儿童隋某因被变压器电伤并获150余万元巨额赔偿之后,电力官司源源而来,巨额赔偿循序上进,200万、300万、400万,而且还呈上升的趋势,难怪有不少瞩目电力行业的人士纷纷为电力企业的艰难发展疾呼“呐喊”。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在触电赔偿方面的花费已经上亿元。今年7月初,《天津市供用电条例》起草小组在云南调研时,云南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的同志介绍说,云南省每个县级农电企业每年平均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难怪在当地流传“老百姓,不懂电,专摸高压线”的说法。
巨额赔偿对农电企业构成严重威胁,在多数赔偿案件中,产权不明往往是造成赔偿的关键环节。如在静海供电有限公司近几年发生的触电案件中,有一起儿童触电案件,线路架设于1975年,经过一审二审和高院指令再审,产权仍未确定,经过法庭调解,供电公司拿出十几万元救济当事人平息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的有关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触电事故的,由该设施的产权人承担责任。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的农电企业没有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造成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始终不明确,因此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订立供用电合同是一种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方法,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否直接关系到供用电双方的切身利益,任何一方违约,都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农电企业要抓紧订立供用电合同,明确产权,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赔偿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农电企业还要注意几种免责情形,发生该情形的,农电企业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大多数触电案件中,受害者往往是农村儿童,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很难认定为“故意”情形,致使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认识不统一,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在判决赔偿数额上,各地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数额差距也非常大,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理解误区。
二、窃电
窃电行为近几年来在全市乃至全国比较突出,全国每年窃电损失近200亿元,天津市每年损失电量也居高不下,违法犯罪案件逐年上升,窃电手段越来越隐蔽,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电网设备损害,电压和电网质量下降,直接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严重扰乱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亟需立法规范。电力是一种无形商品,盗窃电能,属于盗窃犯罪。对于窃取的财物,是据为已有还是赠送他人、交给集体,均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刑法》第264条规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怎样判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数额较大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至二千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万至十万元以上的。为了严厉打击窃电行为,维护良好的供用电秩序,云南、江西、四川、北京、贵州、辽宁等省市制订了专门的反窃电法规,建立了长效的机制打击窃电,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目前,正在制订的《天津市供用电条例》草案也对反窃电做出了专门规定。打击窃电的棘手问题很多,电是无形物,如果不能及时取得犯罪证据,窃电者往往恶人先告状,把电力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静海供电有限公司近年来查获多起窃电案件,挽回经济损失上百万元,但在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时,由于证据不足,公检法往往难以定案。去年,窃电者杜某就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造成供电部门非常被动。因此,电力部门一定要收集确凿的证据,再中止供电进行经济处罚,否则会很被动。 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该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于说情者,送礼者理应回绝;对于那些以权压人的说情者,应敢于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电力部门内部对窃电行为的处理应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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