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大剪钳狂盗电线致数千户家庭停电 石狮三名“电力大盗”被判刑
2005-11-01 15:50:44 来源:石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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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讯 由于狂盗电线,近日,重庆籍秦某及四川籍曹某、冉某被石狮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据悉,该案系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首起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也是近年来石狮首起破坏电力设备案件。
据介绍,2004年9月至11月期间,秦某、曹某、冉某三人携带大剪钳、脚踏板等作案工具,分别结伙在石狮、晋江市盗剪正在使用中的架空电力导线。经合谋,2004年9月20日凌晨,他们三人在石狮彭田村将正在使用中的10KV油库支路14 杆导线剪盗,造成电力设备损失人民币5206元,以及用电区1000多户居民、11家企业停电5小时。同年11月9日凌晨,他们在永宁镇山边村1 公用变盗剪走5档铝导线,造成电力设备损失人民币5200元,以及用电的5个采石场停电12小时。同年11月26日深夜,三人携带大剪钳来到郭坑村盗剪走10KV新沙堤支路04 至10 杆上的导线,造成电力设备损失5643元,以及该用电区200户居民以及工厂停电4小时。除了在石狮作案,三人还流窜到晋江以同样的手法作案。据查明:2004年11月15日深夜,三人还窜至晋江市洪溪村盗剪走该村1 变的一些导线,造成电力设备损失9695元,以及该用电区工农业生产、居民用电中断。连续出现的电力设备被盗案引起了电力、公安部门的高度重视。省公安厅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在电力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公安部门对此案全力侦破,并于2004年11月27日将该团伙抓获。
在审理此案中,法院认为:秦某三人共同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因此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曹某、冉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判处三人共同赔偿石狮电力联营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49元,共同赔偿晋江市电力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695元。(李世平记者林春凯)
据介绍,2004年9月至11月期间,秦某、曹某、冉某三人携带大剪钳、脚踏板等作案工具,分别结伙在石狮、晋江市盗剪正在使用中的架空电力导线。经合谋,2004年9月20日凌晨,他们三人在石狮彭田村将正在使用中的10KV油库支路14 杆导线剪盗,造成电力设备损失人民币5206元,以及用电区1000多户居民、11家企业停电5小时。同年11月9日凌晨,他们在永宁镇山边村1 公用变盗剪走5档铝导线,造成电力设备损失人民币5200元,以及用电的5个采石场停电12小时。同年11月26日深夜,三人携带大剪钳来到郭坑村盗剪走10KV新沙堤支路04 至10 杆上的导线,造成电力设备损失5643元,以及该用电区200户居民以及工厂停电4小时。除了在石狮作案,三人还流窜到晋江以同样的手法作案。据查明:2004年11月15日深夜,三人还窜至晋江市洪溪村盗剪走该村1 变的一些导线,造成电力设备损失9695元,以及该用电区工农业生产、居民用电中断。连续出现的电力设备被盗案引起了电力、公安部门的高度重视。省公安厅将此案列为督办案件。在电力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公安部门对此案全力侦破,并于2004年11月27日将该团伙抓获。
在审理此案中,法院认为:秦某三人共同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因此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曹某、冉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判处三人共同赔偿石狮电力联营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049元,共同赔偿晋江市电力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695元。(李世平记者林春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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