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杆不拆除 砸伤小孩应担责
2005-12-05 08:57:14 来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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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11月29日,吉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因废弃电杆砸伤小孩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法院调解,吉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女儿的医疗费、伤残补助等费用2.2万元,另两名玩伴的监护人分别承担2200元和1500元的赔偿。
1997年,吉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吉安县万福镇谷塘村委会委托村民将原村委会排灌站废弃的八根电杆移至村里架设照明线路。2001年,全县农村电网改造时,谷塘村委会的照明线路重新架设,原有的电力设施归供电公司所有,由供电公司统一拆除处理。但原告女儿家屋后的一根电线杆仍然未能拆除。今年5月2日下午,当原告5岁的女儿和另两名小朋友在一起攀拉该电线杆的拉线时,电线杆突然倒塌,将原告女儿砸伤。
经医生诊断,原告女儿双腿下肢多处骨折,腹腔内受伤。今年5月2日及5月9日医院先后对原告女儿施行剖腹探查术及骨折内固定术,花费医疗费用9561元。7月4日,经司法鉴定,原告女儿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于是,原告一纸诉状将吉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及两名和她在一起玩耍的同伴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吉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2001年农村电网改造时,已明确农村电网改造中被废弃的电力设施归供电公司处理,并且已对部分被废弃的电力设施采取了拆除、收回、变卖等措施,但对位于原告房后的一根电线杆未能拆除,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留下了安全隐患,致使该电线杆倒塌时将原告女儿砸伤,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另两名玩伴在玩耍中摇晃电线杆的拉线,致使本不牢固的电线杆断裂倒塌,将原告女儿砸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另两名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害分别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此,法院召集上述当事人进行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以上调解协议。(刘红连刘建兰)
1997年,吉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吉安县万福镇谷塘村委会委托村民将原村委会排灌站废弃的八根电杆移至村里架设照明线路。2001年,全县农村电网改造时,谷塘村委会的照明线路重新架设,原有的电力设施归供电公司所有,由供电公司统一拆除处理。但原告女儿家屋后的一根电线杆仍然未能拆除。今年5月2日下午,当原告5岁的女儿和另两名小朋友在一起攀拉该电线杆的拉线时,电线杆突然倒塌,将原告女儿砸伤。
经医生诊断,原告女儿双腿下肢多处骨折,腹腔内受伤。今年5月2日及5月9日医院先后对原告女儿施行剖腹探查术及骨折内固定术,花费医疗费用9561元。7月4日,经司法鉴定,原告女儿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于是,原告一纸诉状将吉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及两名和她在一起玩耍的同伴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吉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2001年农村电网改造时,已明确农村电网改造中被废弃的电力设施归供电公司处理,并且已对部分被废弃的电力设施采取了拆除、收回、变卖等措施,但对位于原告房后的一根电线杆未能拆除,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留下了安全隐患,致使该电线杆倒塌时将原告女儿砸伤,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另两名玩伴在玩耍中摇晃电线杆的拉线,致使本不牢固的电线杆断裂倒塌,将原告女儿砸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另两名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害分别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此,法院召集上述当事人进行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以上调解协议。(刘红连刘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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