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大户被“用电预付款”逼上绝路
2005-12-05 09:06:31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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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张学标 本报记者 刘冰
2005年6月23日19时,新疆库尔勒塔什店供电分公司大院内,一名中年男子突然自杀身亡。
死者名叫徐勇,36岁,从2001年起承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建下属焉耆南光砖厂。按死者家属和砖厂工人的说法,徐勇是因电费问题走上这条绝路的。
徐勇承包的砖厂在当地算是电量大户。2005年3月,塔什店供电分公司要求徐勇与其签订《预交电费协议》,协议规定用电之前必须交纳12万元用电预付款。理由是“库尔勒供电公司要求分公司每月电费回收率要达到100%”。
徐勇对这个协议已经不陌生了,2004年就签过一回,交了12万元预付电款。“虽然很无奈,但不得不签,不然就不给电。”徐勇的家人说。
但这次,徐勇一时凑不够这么多钱,就先交了6万元,并答应以后砖厂开工后,只要砖款收回就将余下的预付款补齐。
预交款很快冲抵了电费。6月初,徐勇被告知:必须在6月9日之前交清预交电费12万元,若逾期未交清,供电分公司将对砖厂停止供电。
徐勇认为自己并未拖欠电费,供电公司不应该停电。可没想到,6月8日上午10时,4个正在生产中的砖厂真的全部停了电。
据了解,这次停电一直持续到6月23日。近60万块正在烧制的砖,基本全部报废。“在6月砖厂生产的高峰期停电,每天的生产量是近60万块砖,这一停电,保守估计得少生产900万块砖,损失太大了!”徐勇的叔叔说。
之后,想不通的徐勇就走上了绝路。徐勇去世不足两月,他的岳母也因伤心过度,一病不起,很快撒手人寰。
事发后,供电公司认为,是徐勇交不起12万元的预付电费而导致的停电及以后事情的发生,供电公司没有责任。
9月24日,库尔勒供电公司总经理陈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在这件事情上没有责任,我们已按照方方面面的要求,从人道主义考虑作了最大的努力(给家属补偿)。
针对徐勇签署的《预交电费协议》,记者表示想了解供电公司收取预收电费的法律依据。
陈经理回答道:“根据国家《电力法》。”
库尔勒供电公司办公室主任唐仁杰接受记者采访时,拿出一份《关于印发〈关于切实解决电费每款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文件,作为预收电费的法律依据拿给记者看。
但记者没能从中看到预收电费的相关条款。
由巴州公安局、农二师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小组得出结论称:“塔什店供电分公司行政执法不规范,且在执行罚款过程中程序不合法,因此,也是有责任的。”
库尔勒供电公司总经理陈杰解释说,供电公司曾因砖厂电线杆有裂纹等原因为由,罚了徐勇砖厂6.3万元。“调查组说我们有责任是指我们罚款这一块不规范,我们原来是有行政处罚权的,现在这个权力划拨到了经贸委。我们现在已经把这笔罚款取消了。在其他事情上我们是没有任何责任的。”
而据记者了解,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对欠费用户停止供电,要等到其欠费以后才能实施。在库尔勒供电公司营业大厅里,有国家电网公司的《对客户哪些行为可采取中止供电措施》,记者也没有从中发现供电公司在此情况下停电的合法依据。
但一些供电公司的员工私下也和记者倒苦水:“欠电费的用户太多了,我们让交预付款也是不得以而为之。”
记者从新疆电力部门了解到,截至2004年10月底,新疆拖欠电费已达4.4亿元,在国家电网公司2004年11月16日召开的全国电力生产经营运行电视电话会议上被黄牌预警。
2005年,新疆的拖欠电费数额仍然较大,电费回收成了供电部门的主要难题。因此,供电公司只得把及时足额回收电费当成各级公司营业管理部门的重要考核指标。
在此背景下,库尔勒供电公司给塔什店分公司下达“完成全年电费回收率为100%,电费回收月结月清,每月电费回收率要达到100%”的规定也不足为奇。
一位供电公司的员工说,如果上面不给我们下硬性指标,我们也不会让用户预交电费。现在很多指标都和企业的利益以及个人的利益挂钩,我们不这样做怎么办?
2005年6月23日19时,新疆库尔勒塔什店供电分公司大院内,一名中年男子突然自杀身亡。
死者名叫徐勇,36岁,从2001年起承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建下属焉耆南光砖厂。按死者家属和砖厂工人的说法,徐勇是因电费问题走上这条绝路的。
徐勇承包的砖厂在当地算是电量大户。2005年3月,塔什店供电分公司要求徐勇与其签订《预交电费协议》,协议规定用电之前必须交纳12万元用电预付款。理由是“库尔勒供电公司要求分公司每月电费回收率要达到100%”。
徐勇对这个协议已经不陌生了,2004年就签过一回,交了12万元预付电款。“虽然很无奈,但不得不签,不然就不给电。”徐勇的家人说。
但这次,徐勇一时凑不够这么多钱,就先交了6万元,并答应以后砖厂开工后,只要砖款收回就将余下的预付款补齐。
预交款很快冲抵了电费。6月初,徐勇被告知:必须在6月9日之前交清预交电费12万元,若逾期未交清,供电分公司将对砖厂停止供电。
徐勇认为自己并未拖欠电费,供电公司不应该停电。可没想到,6月8日上午10时,4个正在生产中的砖厂真的全部停了电。
据了解,这次停电一直持续到6月23日。近60万块正在烧制的砖,基本全部报废。“在6月砖厂生产的高峰期停电,每天的生产量是近60万块砖,这一停电,保守估计得少生产900万块砖,损失太大了!”徐勇的叔叔说。
之后,想不通的徐勇就走上了绝路。徐勇去世不足两月,他的岳母也因伤心过度,一病不起,很快撒手人寰。
事发后,供电公司认为,是徐勇交不起12万元的预付电费而导致的停电及以后事情的发生,供电公司没有责任。
9月24日,库尔勒供电公司总经理陈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在这件事情上没有责任,我们已按照方方面面的要求,从人道主义考虑作了最大的努力(给家属补偿)。
针对徐勇签署的《预交电费协议》,记者表示想了解供电公司收取预收电费的法律依据。
陈经理回答道:“根据国家《电力法》。”
库尔勒供电公司办公室主任唐仁杰接受记者采访时,拿出一份《关于印发〈关于切实解决电费每款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文件,作为预收电费的法律依据拿给记者看。
但记者没能从中看到预收电费的相关条款。
由巴州公安局、农二师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小组得出结论称:“塔什店供电分公司行政执法不规范,且在执行罚款过程中程序不合法,因此,也是有责任的。”
库尔勒供电公司总经理陈杰解释说,供电公司曾因砖厂电线杆有裂纹等原因为由,罚了徐勇砖厂6.3万元。“调查组说我们有责任是指我们罚款这一块不规范,我们原来是有行政处罚权的,现在这个权力划拨到了经贸委。我们现在已经把这笔罚款取消了。在其他事情上我们是没有任何责任的。”
而据记者了解,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对欠费用户停止供电,要等到其欠费以后才能实施。在库尔勒供电公司营业大厅里,有国家电网公司的《对客户哪些行为可采取中止供电措施》,记者也没有从中发现供电公司在此情况下停电的合法依据。
但一些供电公司的员工私下也和记者倒苦水:“欠电费的用户太多了,我们让交预付款也是不得以而为之。”
记者从新疆电力部门了解到,截至2004年10月底,新疆拖欠电费已达4.4亿元,在国家电网公司2004年11月16日召开的全国电力生产经营运行电视电话会议上被黄牌预警。
2005年,新疆的拖欠电费数额仍然较大,电费回收成了供电部门的主要难题。因此,供电公司只得把及时足额回收电费当成各级公司营业管理部门的重要考核指标。
在此背景下,库尔勒供电公司给塔什店分公司下达“完成全年电费回收率为100%,电费回收月结月清,每月电费回收率要达到100%”的规定也不足为奇。
一位供电公司的员工说,如果上面不给我们下硬性指标,我们也不会让用户预交电费。现在很多指标都和企业的利益以及个人的利益挂钩,我们不这样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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