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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法律诉讼案件分析(二)

  2005-10-22 13:37: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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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2)农改中利用用户闲置设备疏于管理承担责任

案例2:某村窑厂有完整配变一台,因窑厂与村里有矛盾,已不使用,逐渐破损,村民均知道无电。后对该村进行农改,利用了该配变,所在电杆带电。一初二学生爬上电杆抓鸟被击伤。电管站认为是偷盗电线,未处理,也未收集证据。后学生起诉电管站,以"利用了电杆,就应管理好"为由起诉,电管站措手不及,辩称"初二学生应有不应触及电力设备的常识,电杆是否带电与之无关"。本案正在处理中。

教训:无论何种情况,触电损害案件发生后,就应及时收集证据,证据于诉讼之胜负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法律分析:配变产权虽不属供电局,但既然使用了就应该予以管理,这是一种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本案中供电局管理上确有疏忽。学生是否是偷盗,这应由法院来认定,而不是乡管站认定,乡管站所能做的是尽量收集支持这一主张的证据,可联系公证处,同去收集,随时公证,如此所得证据法院应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初二学生应当具有相应的认识能力,也应承担责任,但由于配变废弃无电是公知的,则供电局利用该配变后是否公示或安装标志牌相当重要,否则恐难以初二学生的认识能力为由要求其承担责任。

待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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