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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法律诉讼案件分析(四)

  2005-10-22 13:37: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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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2.不符合安全规章产生的问题和超越安全规章的更高义务

供电局工作中违反安全规定的作法必然成为受害人要求赔偿的理由,同时,由于触电损害案的特殊性,法院审判中常常要求供电局承担超越安全规定之更高义务。

(4)未设标志牌,供电局承担责任

案例4:某粮站在更换变压器时拆毁了变压器围墙,后没有及时恢复。一农民带其小孩(10岁)到粮站售粮时,小孩爬上变压器台架被电击致残。按产权原则,电力企业不应承担责任,但粮站称电力企业没有督促其装设安全警示牌。本来警示牌应由变压器产权单位装设,但按《电力法》要求电力企业有义务对用电设施装设警示牌。法院按此判定电力企业承担次要责任。相关法条:《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5)变电设施围墙设计不合理承担责任

案例5:安庆市农垦大楼后有一变压器,围墙高度达标(供电局设计),但围墙上有30公分护坡,降低了围墙高度。一个大小孩抱一个小一点的小孩爬上变压器台架,被电击致残。一审安庆中院判墙高符合标准,供电局不承担责任,由产权单位承担,家长承担监护不力责任。二审改判,供电局围墙设计验收不合格,承担30%的责任。

教训:对于产权不属自己的供电设施,供电局仍可能有设计、施工、维护、行政责任,因此对其并不能疏忽。

法律分析:本案判决应属公平。

待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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