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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法律诉讼案件分析(十一)

  2005-10-22 13:40:5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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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二、关于反窃电的法律适用

案例1:蚌埠市乳品厂配电房存在窃电问题,电力稽查大队在查证后,下达了处理通知单,随后封闭了配电房,并对该厂限电。1个月后,该厂以电力企业非法限电为由,将电力部门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停电造成的损失37万元。案例2:安庆市再生橡胶厂被查出窃电问题后,公安部门拘留了该厂厂长、分管副厂长,并以盗窃罪对2人提起诉讼,同时追补该厂电费172万元,2人对窃电事实供认不讳,也认可了对他们的处理意见。后检察院以《刑法》中没有单位盗窃罪条款为由对2人免予起诉。2人后将电力企业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停电造成的损失500万元。

以上2个案例,对查处窃电提出了3个问题:一是供电企业有没有资格对窃电用户的配电房进行查封?二是供电企业发现用户有窃电行为时能否对其终止供电?三是(用电检查办法)等规章赋予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权力和对窃电用户可以终止供电同《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没有赋予供电企业这方面的权力是否相冲突?从理论上讲,对窃电者不应实施中止供电,电力法律、法规也没有这方面的条款。其一,从自然属性上讲,用户对用电是不可选择的,不能因用户窃电而不给予其用电的权利;其二,从商品属性上讲,对商品的消费是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不能因其窃电而剥夺其消费"电"这个商品的民事权利,如同小偷偷了商场的东西而商场不会再不卖商品给小偷一样;其三,从物理形态上讲,为查窃电事实,停电的行为是不可缺少的,一旦查清事实,继续停电已对查处没有必要了。

在电力法律法规中,《电力法》第65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40条规定了可以中止供电的情况,但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供电营业规则》第102条、《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中止供电,有悖于电力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采信。而且,稽查部门查处窃电行为属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法院往往认定为行政行为,当场停电在执法程序上存在问题,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因此,案例1电力企业败诉,案例2对当场停电属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已请示到国家经贸委,待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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