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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新形势下的电力行政执法体系

  2005-10-22 13:41: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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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电力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电力事业同时也属于公用事业,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活。建国以来,电力工业发展较快,全国电力装机容量、年发电量均居世界前列,但是,电力供应仍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仍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步伐较快,同时也带来了不少新问题。

电力线路被盗窃、破坏、违章建筑、鱼塘泡杆、变电站周围堆积垃圾等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尤其是电力线路设施的安全。其中输电设施,点多,面广,线长,长期在野外,无人监护,极易受损,一些地方电力设施遭盗窃现象严重,犯罪分子作案气焰嚣张,从拆盗单块塔材发展到团伙盗窃数以吨计的塔材,从盗割10千伏的停电线路发展到盗割超高压输电线路,从不带电作案到带电作案,从盗割几十米导线发展到盗割上万米乃至几万米导线,作案规模越来越大,作案手段也日益先进。据统计,1999年至今,福建省发生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258件。2000年上半年,河北省共发生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1859件;重庆市发生破坏电力设施案件114件,超过去年全年发案总数,且呈逐月上升态势。2001年1月到7月,湖北省共发生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378件,同比上升9倍。另外,宁夏、新疆、甘肃、陕西等地的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

世界各国现行法律都把电力设施作为重点保护对象,日本第一部电业立法就是《电气事业保护法》,英国、法国、美国、韩国、德国、加拿大、前苏联等国也都把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作为国家法律的重要内容。国外立法经验告诉我们,电力设施法律保护制度相当重要,因此,应该加大立法、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国务院领导对此问题十分重视,要求研究措施,加强防范和打击电力设施被盗的工作。国家电力公司副总经理陆延昌要求有关省电力公司要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对此问题的批示精神,做好防范电力设施被盗的工作。目前,在处理以上问题中,一般采取协商、或通过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电力部门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力度。电力部门内部建立行政执法组织并在工作当中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相当少,几乎是空白,相关的研究也比较匮乏,导致行政执法问题在电力部门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地规范(本文讨论的电力行政执法,仅就电力设施保护问题,暂不包括窃电等问题)。

政企划开后,电力主管部门如何行使执法权,是一个不好解决的问题。国务院国发[1996]48号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指出,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为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后,原由电力工业部承担的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和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移交给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接受电力工业部等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与监督。根据政企分开和精兵简政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在条件成熟时,将现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地方政府的指导与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均不再设电力专业管理部门。体制改革后,电力企业不负行政职能,行政职能完全由政府部门承担。

尽管《电力法》作出了各级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为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监督管理的规定,但这是一个附条件的超前性规定。1996年,国务院为了稳定实施电力法确定的政企分开的电力行政管理体制,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电力部门继续履行电力行政管理职责。也就是说,法律赋予电力部门的行政执法权从来就没有与电力部门剥离。当前,电力部门内部普遍存在一种认识和行为上的误区,认为《电力法》已将电力行政执法权交给政府管电部门,因此主动放弃了电力行政执法权,消极等待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具备条件后再来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没有作出一个行政处罚行为,遇到问题只是求助和依赖政府协调,或请求公、检、法把帮助解决的"一条腿"走路的方法,以致于破坏电力设施扰乱供用电秩序的现象有恃无恐,冲击电力生产经营场所,殴打供电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电力部门社会地位每况愈下,被诉案件直线上升。因此,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电力行政执法体系,是当前电力部门亟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电力行政执法,是指电力管理部门(或电力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理相对人采取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电力体制改革完成后,电力部门不再拥有行政职能,行政职能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电力部门将如何对待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这对电力事业的发展尤其重要。电力部门应摆脱原有的依赖、依存关系,与政府建立一种新型的关系,这种关系以法律为纽带,电力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手段维护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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