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类型
2005-10-22 13:41:4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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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最近一个时期,国内连续发生了数起重大事故,造成不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引起了中央领导的关注和重视。电力企业一定要加强安全管理,避免出现重大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对事故责任者依法制裁。在电力企业内部容易出现的责任事故犯罪类型,主要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以及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犯罪类型。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包括两部分人员,一类是从事生产的工人或科技人员,一类是直接指挥生产的领导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指出,目前有些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片面追求产值利润,忽视安全生产,致使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发生,特大伤亡事故也有上升,因为法制观念淡薄,有些重大责任事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有的隐瞒、拖延不报;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草率处理了事;有的以种种借口长期不加处理,成为积案。这种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法制,影响了安全生产。针对目前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综合以往实践经验,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劳动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协作联系,认真查处重大责任事故,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除加强教育,采取经济、行政手段外,对触犯刑律者,必须绳之以法。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致重伤三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和检举。厂、矿企业其他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上报外,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以确保现场勘查。《刑法》第134条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劳动安全设施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危险牌示以及识别标志等。
电力企业由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因而安全管理制度也较为严格,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后果将不堪设想。《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发生,恶性事故急剧上升,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 是经济管理、 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绝不能用无谓的牺牲为代价来换取生产"成果"。今后,必须坚决贯彻"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特别是当前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讲效益,必须讲安全。那种人为地把安全与生产割裂开来的作法是完全错误的。对于不关心工人疾苦、劳动安全、卫生,玩忽职守的官僚主义者要进行坚决的斗争;对于单纯追求产量,强令工人冒险蛮干,不管人身安全者,要查明情况,绳之以法。如果谁再宽容这种恶劣行为,就是对党对人民渎职犯罪。对于某些事故隐患严重、劳动条件恶劣的生产单位,该改进的要投资改进,该停产的要停产。劳动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加强安全监察机构,充实安全监察干部,监督检查生产部门和企业对各项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应有的监察作用。工会组织要加强群众监督,对于企业行政领导忽视安全生产,工会要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改进。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组织力量认真检查,你那个地区和部门去年以来发生了多少起重大伤亡事故?哪些已处理,哪些还没有处理?凡无故不作处理的都要追究责任,不得文过饰非,上推下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一件一件的查清处理,并将处理的情况报告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支持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对劳动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在这方面要开创新局面,做出成绩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是,前者的主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劳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前者的严重后果是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引起的,属于不作为,后者的严重后果是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引起的,一般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包括两部分人员,一类是从事生产的工人或科技人员,一类是直接指挥生产的领导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指出,目前有些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片面追求产值利润,忽视安全生产,致使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发生,特大伤亡事故也有上升,因为法制观念淡薄,有些重大责任事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有的隐瞒、拖延不报;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草率处理了事;有的以种种借口长期不加处理,成为积案。这种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法制,影响了安全生产。针对目前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综合以往实践经验,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劳动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协作联系,认真查处重大责任事故,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除加强教育,采取经济、行政手段外,对触犯刑律者,必须绳之以法。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致重伤三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和检举。厂、矿企业其他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上报外,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以确保现场勘查。《刑法》第134条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劳动安全设施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危险牌示以及识别标志等。
电力企业由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因而安全管理制度也较为严格,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后果将不堪设想。《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发生,恶性事故急剧上升,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 是经济管理、 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绝不能用无谓的牺牲为代价来换取生产"成果"。今后,必须坚决贯彻"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特别是当前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讲效益,必须讲安全。那种人为地把安全与生产割裂开来的作法是完全错误的。对于不关心工人疾苦、劳动安全、卫生,玩忽职守的官僚主义者要进行坚决的斗争;对于单纯追求产量,强令工人冒险蛮干,不管人身安全者,要查明情况,绳之以法。如果谁再宽容这种恶劣行为,就是对党对人民渎职犯罪。对于某些事故隐患严重、劳动条件恶劣的生产单位,该改进的要投资改进,该停产的要停产。劳动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加强安全监察机构,充实安全监察干部,监督检查生产部门和企业对各项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应有的监察作用。工会组织要加强群众监督,对于企业行政领导忽视安全生产,工会要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改进。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组织力量认真检查,你那个地区和部门去年以来发生了多少起重大伤亡事故?哪些已处理,哪些还没有处理?凡无故不作处理的都要追究责任,不得文过饰非,上推下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一件一件的查清处理,并将处理的情况报告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支持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对劳动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在这方面要开创新局面,做出成绩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是,前者的主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劳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前者的严重后果是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引起的,属于不作为,后者的严重后果是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引起的,一般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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