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触电索赔遭遇红灯
2005-10-22 13:42: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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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河南辉县市褚邱乡大洼村村民委员会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受害人袁少华因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10日作出的(1999)新民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被上诉人辉县电业局承担连带赔偿306万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审查明,袁少华系辉县市褚邱乡大洼村学龄前儿童。1995年9月4日下午7时许,袁少华和同村另一名儿童在该村村北麦场玩耍,麦场北边有供该村照明、生产使用的一万伏高压输电变压器,该变压器产权归大洼村村委会。袁少华和另一名儿童踩着变压器上固定引线的三块扁铁攀到变压器台上往下跳着玩,袁少华无意触及变压器上的接线柱触电受伤。事故发生后,袁少华到辉县市褚邱乡卫生院住院治疗,经诊断:1.全身多处电击伤;2.开放性腹部外伤并肠破裂;3.左前臂烧伤性坏死。出院医嘱:继续转院治疗。原告在褚邱乡卫生院、辉县市人民医院、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共住院54天,花医疗费16784.85元,交通费575元。袁少华的伤情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为4级伤残,三方当事人对伤残评定均没有异议。立案后,该院到现场进行勘查,变压器台底层有石块、上层有红砖砌成,基础高度1.7米,变压器台上有三块固定下引线的扁铁,诉讼期间,袁少华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270余万元。
原审认为:该案中的变压器产权归大洼村委会。导致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变压器台上固定引线的三块扁铁,袁少华就是踩着扁铁爬到变压器台上,该变压器从安装就存在隐患,作为产权单位的大洼村委会对变压器的安装不符合规定要求,管理不善,依据有关规定,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电业局虽对电力设施有监督管理职责,但该案中电业局没有承担代管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供电部门对用户供电设施的日常维修管理,只负责技术指导和帮助的义务,用户的供电设施一旦发生民事责任,供电部门不承担检查、监督不利的连带责任,故电业局不承担责任;作为袁少华的法定监护人袁庆新没有看管教育好自己的子女 ,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袁少华获得赔偿的范围及数额为:1.医疗费16784.85元;2.护理费1458元。袁少华住院54天,需两个人护理,其父按单位证明工资600元,为1080元,其母没有固定收入,按当地农民人均月收入197元计算为378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10元计算为540元;4.营养费,每天按5元计算为270元;5.交通费按实际票额计算为575元;6.住宿费按二人每人每天15元为1620元;7.残疾慰抚金酌情确定为50000元;8.残疾者生活补助费25920元,袁少华属4级伤残,按当地农民人均月消费120元的90%计算20年;9.残疾用具费,根据河南省假肢中心出具的证明,袁少华需安装肌电假肢,每副8万元,18岁以前每二年左右更换一次,截止立案时袁少华为6周岁,需要更换六次,计款48000元。以上九款共计577167.8元。
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大洼村民委员会赔偿袁少华医疗等费用577167.8元的70%即404017.49元。二、袁少华的法定监护人自己承担总费577167.85元的30%,即173150.35元。诉讼费5000元,由大洼村委会承担4000元,由袁少华的法定监护人承担1000元。为简便手续,袁少华预交的诉讼费5000元不再退,待执行时一并结算。审判后,袁少华、大洼村委会提起上诉称:袁少华上诉请求赔偿经济损失306万元,电业局承担赔偿连带责任。其理由:原审认定赔偿标准过低,现在仍需要治疗。电业局作为供电单位,对存在隐患的变压器台上安装三块扁铁未能采取安全防范而造成严重人身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大洼村委会上诉请求,原审认定大洼村委会承担事故赔偿的主要责任是错误的,二审应依法公正判决。其理由:依照《农村安全用电条例》第6.2条规定,私自攀登变压器造成触电伤亡事故,由其本人负主要责任。大洼村委会变压器台是电业局设计、监督、施工的,该台设计若有缺陷不合格,电业局应承担一定责任,大洼村委会不应承担责任。电业局辩称: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予维持原审判决。其理由:大洼村委会所有的变压器,该变压器台高1.7米,安装符合农村低压电气工程施工验收标准的要求。对于固定引线的三块扁铁并不违反规程要求,至今尚未对此有禁止性规定使用扁铁固定引线。对于高基础地台式变压器距地面不低于1.7米有规程要求,而没有要求设置围栏。本案事故的发生,电业局不应承担赔偿连带责任。
省高院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袁少华上诉请求护理费28791.4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人生活补助费47292.28元,残疾人用具费216万元,今后护理费48.24万元,抚慰金30万元。省高院认为,大洼村委会作为变压器产权的所有者,本应严加安全管理,在变压器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装三块扁铁有可能使儿童攀登,对此,未及时消除不安全的因素,对此忽视了安全管理,给袁少华造成了人身损害,大洼村委会应对该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负责(即70%)。大洼村委会请求袁少华承担主要责任证据不足,<
原审查明,袁少华系辉县市褚邱乡大洼村学龄前儿童。1995年9月4日下午7时许,袁少华和同村另一名儿童在该村村北麦场玩耍,麦场北边有供该村照明、生产使用的一万伏高压输电变压器,该变压器产权归大洼村村委会。袁少华和另一名儿童踩着变压器上固定引线的三块扁铁攀到变压器台上往下跳着玩,袁少华无意触及变压器上的接线柱触电受伤。事故发生后,袁少华到辉县市褚邱乡卫生院住院治疗,经诊断:1.全身多处电击伤;2.开放性腹部外伤并肠破裂;3.左前臂烧伤性坏死。出院医嘱:继续转院治疗。原告在褚邱乡卫生院、辉县市人民医院、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共住院54天,花医疗费16784.85元,交通费575元。袁少华的伤情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为4级伤残,三方当事人对伤残评定均没有异议。立案后,该院到现场进行勘查,变压器台底层有石块、上层有红砖砌成,基础高度1.7米,变压器台上有三块固定下引线的扁铁,诉讼期间,袁少华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270余万元。
原审认为:该案中的变压器产权归大洼村委会。导致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变压器台上固定引线的三块扁铁,袁少华就是踩着扁铁爬到变压器台上,该变压器从安装就存在隐患,作为产权单位的大洼村委会对变压器的安装不符合规定要求,管理不善,依据有关规定,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电业局虽对电力设施有监督管理职责,但该案中电业局没有承担代管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供电部门对用户供电设施的日常维修管理,只负责技术指导和帮助的义务,用户的供电设施一旦发生民事责任,供电部门不承担检查、监督不利的连带责任,故电业局不承担责任;作为袁少华的法定监护人袁庆新没有看管教育好自己的子女 ,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袁少华获得赔偿的范围及数额为:1.医疗费16784.85元;2.护理费1458元。袁少华住院54天,需两个人护理,其父按单位证明工资600元,为1080元,其母没有固定收入,按当地农民人均月收入197元计算为378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10元计算为540元;4.营养费,每天按5元计算为270元;5.交通费按实际票额计算为575元;6.住宿费按二人每人每天15元为1620元;7.残疾慰抚金酌情确定为50000元;8.残疾者生活补助费25920元,袁少华属4级伤残,按当地农民人均月消费120元的90%计算20年;9.残疾用具费,根据河南省假肢中心出具的证明,袁少华需安装肌电假肢,每副8万元,18岁以前每二年左右更换一次,截止立案时袁少华为6周岁,需要更换六次,计款48000元。以上九款共计577167.8元。
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大洼村民委员会赔偿袁少华医疗等费用577167.8元的70%即404017.49元。二、袁少华的法定监护人自己承担总费577167.85元的30%,即173150.35元。诉讼费5000元,由大洼村委会承担4000元,由袁少华的法定监护人承担1000元。为简便手续,袁少华预交的诉讼费5000元不再退,待执行时一并结算。审判后,袁少华、大洼村委会提起上诉称:袁少华上诉请求赔偿经济损失306万元,电业局承担赔偿连带责任。其理由:原审认定赔偿标准过低,现在仍需要治疗。电业局作为供电单位,对存在隐患的变压器台上安装三块扁铁未能采取安全防范而造成严重人身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大洼村委会上诉请求,原审认定大洼村委会承担事故赔偿的主要责任是错误的,二审应依法公正判决。其理由:依照《农村安全用电条例》第6.2条规定,私自攀登变压器造成触电伤亡事故,由其本人负主要责任。大洼村委会变压器台是电业局设计、监督、施工的,该台设计若有缺陷不合格,电业局应承担一定责任,大洼村委会不应承担责任。电业局辩称: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予维持原审判决。其理由:大洼村委会所有的变压器,该变压器台高1.7米,安装符合农村低压电气工程施工验收标准的要求。对于固定引线的三块扁铁并不违反规程要求,至今尚未对此有禁止性规定使用扁铁固定引线。对于高基础地台式变压器距地面不低于1.7米有规程要求,而没有要求设置围栏。本案事故的发生,电业局不应承担赔偿连带责任。
省高院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袁少华上诉请求护理费28791.4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人生活补助费47292.28元,残疾人用具费216万元,今后护理费48.24万元,抚慰金30万元。省高院认为,大洼村委会作为变压器产权的所有者,本应严加安全管理,在变压器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装三块扁铁有可能使儿童攀登,对此,未及时消除不安全的因素,对此忽视了安全管理,给袁少华造成了人身损害,大洼村委会应对该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负责(即70%)。大洼村委会请求袁少华承担主要责任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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