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触电身亡事故应由谁负责?
2005-10-22 13:43: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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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1999年12月13日中午,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公安局政保科科长范力吃过早饭后,到自家楼屋顶上打扫卫生,不幸触电身亡。范力亲属在处理完范力的后事后,于16日向电力公司报告该起触电事故。17日电力公司派人去查看,事故现场已无。根据死者亲属的描述和公安机关的死亡鉴定,电力公司派去的安检人员分析认为,是由于范力家的房屋顶距隆阳区水电勘测设计队的10千伏配电线路太近(经测量导线边线与建筑物距离只有57厘米),可能受害人疏忽大意误碰高压线导致触电死亡。范力的父亲范自昌(原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副院长)、母亲高贵和(原市检察分院退休干部)、妻子张萍(隆阳区审计局干部),以电力公司对高压线路管理上存在瑕疵为由,向电力公司提出赔偿申请。电力公司认为该线路产权不属自己,产权单位又没有委托代管,死者触电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并不是供电运行事故造成的,不属赔偿范围。但考虑到死者家的情况,可从人道主义角度在经济上对死者亲属给予一定安抚。但死者亲属认为补偿数额太少,决意向法院起诉。2000年5月18日,范自昌、高贵和、张萍向隆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295180元。
一审判决
隆阳区法院受理了死者父亲范自昌等人对电力公司的起诉后,又追加隆阳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队作为第二被告参加诉讼。经开庭审理查明,导致范力触电的10千伏配电线路是1984年由隆阳区工交局、区水利电力局、区物资公司三家单位共同出资,区水利电力局青年安装队设计架设的,经电力公司验收合格通电,归三个单位共同使用。1998年隆阳区旧城改造后,区经委、区水电局和物资公司均由城改规划的线路供电,原建线路仅由水电勘测队一家使用。范自昌家的房屋建盖在该线路北侧,是1991年3月经隆阳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建设的。根据以上事实,电力公司和勘测设计队的代理人依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本案事实是高压输电线路建设在前,已安全运行多年,范自昌家建房在后,理应主动让出安全距离或与线路产权单位协商解决房与线的相互妨碍问题。但范家既没有让出安全距离,也未找勘测队协商过,且建设时也未按《电力线路防护规程》(79)水电规字第6号第12条7项的规定:"在防护区进行开挖,修建……,均应取得电力线路运行单位的同意,向电力运行单位报告,取得电力运行单位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范家在电力设施防护区建盖房屋,不仅对勘测设计队的10千伏线路构成侵权,而且违反了《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危害了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所造成的触电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针对范自昌家代理人提出的电力公司对不属自己产权的电力线路负有管理、检查的责任,电力公司代理人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46条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指出,该10千伏线路是勘测设计队的专用线路,电力公司与勘测设计队并未就线路的维护管理达成过任何委托管理协议,电力公司无权对该条线路进行维护管理。而用电检查则是一种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为,即使检查不力,也是行政法律解决的问题,不存在民事赔偿问题。并提出土地管理局在电力防护区内批土地给他人建房已严重失职,提请法院追加土地管理局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令人费解的是,虽然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均证明范力的触电身亡是由于原告自身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应自负其责。但一审法院仍以电力公司是电力的供给单位、勘测设计队是产权单位为由,判决两家单位共同承担该案损失的80%,赔偿原告方安葬费、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扶慰费共计77508元,并承担诉讼费3000元。
二审审理
一审法院的判决显失公平,电力公司和勘测设计队都把希望寄托在二审审理中。公司领导和办案人员认为,官司的关键是要讨个公正的说法,为电力企业正常经营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而且还能通过二审审理,使更多的法官了解电力法规,理解电力企业。在总结一审审理的经验后我们认识到,一审时电力公司和勘测设计队都过于强调了对方的责任,互相进行推诿,而忽略了对原告方口口声声提出的土地、建房手续合法化的审查核定。土地管理部门为什么会批准原告在电力设施防护区建房呢?带着此疑问,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获取了更加准确、充实的证据。证据表明:原告户于1987年依原保山市房产土地管理局保房地字(1987)第258号文件审批得原保山市南关顺城一社零星旱地0.15亩,批准占地100平方米建盖房屋,并作了四址划定,其中由南向北划定为11米,距离南边的高压线为3.51米,确实为高压线路留足了防护区。而原告在1991年3月建盖房屋时,擅自向南侵扩,房屋建成后由北向南实际丈量13.94米,向南侵扩了2.94米。侵扩面积达42.34平方米,从而造成范家房屋距勘测设计队的10千伏线路边线仅有57厘米。原告的违章建筑行为,1992年11月10日原保山市土地管理局以(1992)保土罚字第20号文《关于对范自昌擅自超出批准面积用地的处罚决定》进行了处罚。事实和证据都强有力地证实,原告违章越
一审判决
隆阳区法院受理了死者父亲范自昌等人对电力公司的起诉后,又追加隆阳区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队作为第二被告参加诉讼。经开庭审理查明,导致范力触电的10千伏配电线路是1984年由隆阳区工交局、区水利电力局、区物资公司三家单位共同出资,区水利电力局青年安装队设计架设的,经电力公司验收合格通电,归三个单位共同使用。1998年隆阳区旧城改造后,区经委、区水电局和物资公司均由城改规划的线路供电,原建线路仅由水电勘测队一家使用。范自昌家的房屋建盖在该线路北侧,是1991年3月经隆阳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建设的。根据以上事实,电力公司和勘测设计队的代理人依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本案事实是高压输电线路建设在前,已安全运行多年,范自昌家建房在后,理应主动让出安全距离或与线路产权单位协商解决房与线的相互妨碍问题。但范家既没有让出安全距离,也未找勘测队协商过,且建设时也未按《电力线路防护规程》(79)水电规字第6号第12条7项的规定:"在防护区进行开挖,修建……,均应取得电力线路运行单位的同意,向电力运行单位报告,取得电力运行单位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范家在电力设施防护区建盖房屋,不仅对勘测设计队的10千伏线路构成侵权,而且违反了《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危害了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所造成的触电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针对范自昌家代理人提出的电力公司对不属自己产权的电力线路负有管理、检查的责任,电力公司代理人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46条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指出,该10千伏线路是勘测设计队的专用线路,电力公司与勘测设计队并未就线路的维护管理达成过任何委托管理协议,电力公司无权对该条线路进行维护管理。而用电检查则是一种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为,即使检查不力,也是行政法律解决的问题,不存在民事赔偿问题。并提出土地管理局在电力防护区内批土地给他人建房已严重失职,提请法院追加土地管理局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令人费解的是,虽然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均证明范力的触电身亡是由于原告自身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应自负其责。但一审法院仍以电力公司是电力的供给单位、勘测设计队是产权单位为由,判决两家单位共同承担该案损失的80%,赔偿原告方安葬费、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扶慰费共计77508元,并承担诉讼费3000元。
二审审理
一审法院的判决显失公平,电力公司和勘测设计队都把希望寄托在二审审理中。公司领导和办案人员认为,官司的关键是要讨个公正的说法,为电力企业正常经营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而且还能通过二审审理,使更多的法官了解电力法规,理解电力企业。在总结一审审理的经验后我们认识到,一审时电力公司和勘测设计队都过于强调了对方的责任,互相进行推诿,而忽略了对原告方口口声声提出的土地、建房手续合法化的审查核定。土地管理部门为什么会批准原告在电力设施防护区建房呢?带着此疑问,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获取了更加准确、充实的证据。证据表明:原告户于1987年依原保山市房产土地管理局保房地字(1987)第258号文件审批得原保山市南关顺城一社零星旱地0.15亩,批准占地100平方米建盖房屋,并作了四址划定,其中由南向北划定为11米,距离南边的高压线为3.51米,确实为高压线路留足了防护区。而原告在1991年3月建盖房屋时,擅自向南侵扩,房屋建成后由北向南实际丈量13.94米,向南侵扩了2.94米。侵扩面积达42.34平方米,从而造成范家房屋距勘测设计队的10千伏线路边线仅有57厘米。原告的违章建筑行为,1992年11月10日原保山市土地管理局以(1992)保土罚字第20号文《关于对范自昌擅自超出批准面积用地的处罚决定》进行了处罚。事实和证据都强有力地证实,原告违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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