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窃电案件的法律思考
2005-10-22 13:44: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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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据中国电力报载,湖南湘潭市电业局发现三起窃电案件,窃电数额达百万元。却因种种原因没有对窃电者追究刑事责任。相信全国电力系统内都遇到过这种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与法制社会相违的现象呢?笔者认为:
第一,在人们的观念中,窃电与盗窃有形商品不应同样对待。窃有形物为贼,窃电则是道德作风问题,不违法。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盗窃罪中的盗窃对象既可是有形物,也可是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科技成果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物。窃电者亦为贼。
第二,对于窃电者,不论是官是民,职务有多大,级别有多高,一旦认定有窃电行为,一律平等对待,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处理。不能看人处理,因人而异。
第三,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该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于说情者、送礼者理应回绝;对于那些以权压人的说情者,应敢于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四,由于电能被窃后往往无据可查,而现行查证被窃电量的方法尚存争议,往往使窃电者抱有侥幸心理。电力行业应该在反窃电技术方面有所提高。
第五,电力部门内部对窃电行为的处理应做到职权、职责明确。应有一支由用电、保卫、法制部门组成的专门打击窃电的队伍,处理窃电过程中不应受到其他部门、人员的干预。
第六,对于窃电者,必须依法制裁。即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金;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电力主管部门应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七,应在地区范围成立反窃电领导组织,由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和电力部门组成。出现重大案件时,由领导组织调动各部门配合处理,避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确保领导组织能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
第八,查处窃电工作应支持专门组织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很多地区对反窃电的宣传是有力度的,但缺乏慎密和严谨。如"举报窃电是公民的权利"、"举报有奖"等标语,看似无甚瑕疵,可仔细斟酌,举报人该向哪个部门举报呢?接收举报一方对举报人如何奖励?能为举报人保守秘密吗?标语因缺主要要件未能起到举报效果,形同虚设。
第九,在对窃电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电力部门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补电费及违约使用金,避免企业利益受损。
综合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反窃电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但只要我们依法办案,防患于未然,相信每一个窃电者都会受到应有的制裁,而不会出现象湘潭电业局那样的结果,既让窃电者逃避了刑事责任,又让国家百万资财付诸东流。
赵作忱 天津静海县电力局 (301600)
第一,在人们的观念中,窃电与盗窃有形商品不应同样对待。窃有形物为贼,窃电则是道德作风问题,不违法。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盗窃罪中的盗窃对象既可是有形物,也可是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科技成果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物。窃电者亦为贼。
第二,对于窃电者,不论是官是民,职务有多大,级别有多高,一旦认定有窃电行为,一律平等对待,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处理。不能看人处理,因人而异。
第三,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该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于说情者、送礼者理应回绝;对于那些以权压人的说情者,应敢于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四,由于电能被窃后往往无据可查,而现行查证被窃电量的方法尚存争议,往往使窃电者抱有侥幸心理。电力行业应该在反窃电技术方面有所提高。
第五,电力部门内部对窃电行为的处理应做到职权、职责明确。应有一支由用电、保卫、法制部门组成的专门打击窃电的队伍,处理窃电过程中不应受到其他部门、人员的干预。
第六,对于窃电者,必须依法制裁。即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金;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电力主管部门应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七,应在地区范围成立反窃电领导组织,由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和电力部门组成。出现重大案件时,由领导组织调动各部门配合处理,避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确保领导组织能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
第八,查处窃电工作应支持专门组织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很多地区对反窃电的宣传是有力度的,但缺乏慎密和严谨。如"举报窃电是公民的权利"、"举报有奖"等标语,看似无甚瑕疵,可仔细斟酌,举报人该向哪个部门举报呢?接收举报一方对举报人如何奖励?能为举报人保守秘密吗?标语因缺主要要件未能起到举报效果,形同虚设。
第九,在对窃电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电力部门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补电费及违约使用金,避免企业利益受损。
综合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反窃电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但只要我们依法办案,防患于未然,相信每一个窃电者都会受到应有的制裁,而不会出现象湘潭电业局那样的结果,既让窃电者逃避了刑事责任,又让国家百万资财付诸东流。
赵作忱 天津静海县电力局 (3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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