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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用电“不知而罪”现象应引起重视

  2005-10-22 13:45: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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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近年来,供电部门在政法机关密切配合下依法查处农村窃电、私设电网、破坏电力设施以及非法制造"窃电器"等案件,发现"不知而罪"现象比较突出,其危害性极大。

"不知而罪",是指行为人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以致"稀里糊涂"触犯刑法的情况。造成这类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是行为人不学法不知法所致。

"不知而罪"的现象,主要表现为认识上的两大错误理解:

一是质的误解。指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认识不够,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危害性的严重程度,或者认为自己的行为仅仅是一种错误行为。例如叶某承包镇玻纤厂后,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企业长期亏损,叶某不是在深化改革开拓市场上找出路,却打起"堤内损失堤外补"、"企业亏损偷电补"的主意。在"偷电不是贼,罚款不犯法"的思想支配下,先后窃电达14000多千瓦时,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终于触犯法律,构成盗窃罪,受到法律惩处,并处罚金8000余元,叶某后悔莫及。"窃电判刑受处罚,都怪自己不知法"。又如某村农民张某,在自己承包田内种了两亩多西瓜,由于精心管理,西瓜长势喜人,在成熟期内,为防止别人偷窃西瓜,竟偷偷地在瓜田周围安设电网,被村里干部发现后,多次进行劝告教育,私设电网是严重违章用电行为,将会对村民群众带来生命危险,要他拆除电网。而缺乏电力法规知识的张某,片面认为临时拉几天电,况且晚上通电,白天断电,没有什么危险,一意孤行,我行我素,把干部劝告教育当作耳边风。终于在一个风高夜黑的夜晚,将一名路过瓜田的农民电倒在电网之下。张某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受到依法惩处。经过法庭审理,通过法制教育,张某如梦初醒,悔恨莫及,但为时已晚。

二是量的误解。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危害性认识不足,把犯罪行为误认为是违纪行为(包括对性质、情节、数额、后果等错误认识)。某镇个体家电修理户王某,家电生意十分红火。一天,一村电工问他有没有"倒电器"出售,并愿意出高价购买。王某知道"倒电器"是违禁品,但在高利的诱惑下动了心。片面认为只制造几个,数量少,即使查到最多检讨检讨了事,"小河起不了大浪"。于是偷偷摸摸地赶制了两台,以每台200元的高价出售,并向他传授使用技术。该村电工把"倒电器"连接在其经管的计量箱内。奇迹很快出现了,往日正转的电表此刻倒转如流。通过这种方法,先后窃电达3万多千瓦时,使国家和集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王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在高墙内、铁窗下u某流下悔恨的泪水。不学法,不知法,付出了昂贵的学费。又如某村村民李某,窃割正在使用的电力线,而他却认为数量不大,就是翻了船也是小偷小摸的错误,不会犯法,更不会吃官司。一天夜晚,李某利用夜幕作掩护,窃割正在运行的电力线时,被警方抓获归案。李某的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此时此刻李某才深刻认识到:法律无情,盗线犯罪,认罪服法,重新做人。再如当前供电部门在全面开展农网建设和农网改造中,有少数农民为一己之私,粗暴干涉、阻碍农网改造,有的造成不良后果。而在有些人看来是个纠纷问题,但任其发展,将会触犯法律,构成防碍公务罪等等?不知而罪"是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而导致犯罪。此种"犯罪不知犯罪,犯法不知犯法"的现象,其共同特点是行为人缺乏法律常识,不能很好地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当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往往表现为震惊和后悔,但又无法弥补。

农村用电,普法为先。只要将管理工作、法制教育做在前面,有些还是可以避免的。为了预防、制止此类犯罪现象发生,笔者认为,当前在农村全面开展农网改造的同时,供电局有关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向农民进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刑法》、《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群众学法、懂法、知法、用法,增强人们电力法制意识,自觉依法用电,共同搞好农村安全用电和电网安全,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房平 江苏省东台市供电局 (2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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