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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呼唤良好的司法环境

  2005-10-22 13:50: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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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随着"两改一同价"工作的逐步深入,农电系统步入商业化运营和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农电企业赖以庇护的行政职能逐步失去,今后电力设施的保护和合法权益的维护,主要通过司法来解决。因此,依法治电已成为农电经营活动中的头等大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农电企业的司法环境却不容乐观。就笔者所在的县局,近三年来打了三场官司。而这些官司,大多数是以电力企业败诉而告终,起码也被判为无过错责任,而给以数额不菲的赔偿。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认真分析不外以下四种:

一是电力法规还不完善。电力依据的重要法规是《电力法》,但该法规还不是很成熟,配套性的细则、规章也不完善,好多问题在定性定责上无明确的界定。2001年,为了更好的界定触电责任对人身损害,进行妥当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这毕竟仅就目前争议比较大的几个问题应急出了一个明确的说法,又仅仅限于高压触电,远远不能涵盖电力触电问题的全部。因此,我们缺乏一部完备的用电事故赔偿法规。

二是司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再完备的法律也无法包容纷繁复杂的触电事故,司法实践中永远也无法剥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大部分案件,法官的判决除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款外,还需要"理性的思考"。但从目前一些高赔偿额的触电伤亡案件看,一些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在电力案件参照其他门类伤亡事故时,就高不就低,有时仅仅依据民事侵权原则划分责任,而忽视电力企业的规章在裁量中的地位。

三是执法人员同情弱势群体的定势心理作用。从公正出发,倾向受害人,同情弱者是一种美德。而用在审理案件上,法官们总认为电力企业家大业大,就是无责任,也判你个无过错责任,也要给受害者经济上的补偿,混淆了"资助补偿"和"责任赔偿"的界限,从而增加了受害者要求索赔的心理。

四是农电企业依法维权的韧劲不足。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电力企业被说成"电老虎",但电力企业在处理经济问题上,息事宁人的思想比较严重。这便在用户中形成了"电力企业是富户,不要白不要"的印象,更助长了受害人的索赔欲望。

随着农网改造的结束,农村电表以上电力资产划拨给电力企业。随着农电企业责任面的增大,农电企业的官司还将增加。如不改善农电企业的司法环境,农电企业将难以生存。那么,如何改变这种环境,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出台一部触电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国家有关部门,应根据电力触电伤亡事故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特点,出台一部责任划分明确、赔偿金额适当、操作性强的《触电伤亡事故处理办法》,让触电事故赔偿有法可依。

2.早日培养配备好自己的律师队伍。目前,各农电企业大部分采取的是在本县(市)律师事务所聘请法律顾问的办法。打官司主要靠他们出庭。由于专业律师业务忙,对电力法规、规章了解不多,大部分是有了案子才到企业来,还需局长一点点解释,在出庭辩护时比较被动。因此,从长远出发,电力企业要配备自己的法律人员。从2001年开始,我局配备了一名学法律的人员,专门研究电力法规。我认为上级电力部门更应配备高素质的律师,以便必要时给下级农电部门以法律上的援助。

3.要有秋菊打官司的精神。农电企业在被索赔中,不要有息事宁人思想,不要私下了结,要依法动用打二审、抗诉等司法权利。这是改善自己司法环境的最有力的办法。在这一点上,我局有经验也有教训。先前,我县一村民在盖房时不幸触电。当时线是村里的,又是架完线后盖的房,电力企业没责任。但为了息事宁人,可怜事主,局里通过乡政府给了几千元资助,结果是引火上身,事主多次到局里哭闹,最后不得不通过法院进行解决。近两年来,我局多次咬住法律不放松,三次官司反复打二审,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这种锲而不舍地打官司,遏制了用户不合理的索赔欲望。同时也让县司法部门不再滥用自由裁量权。

4.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司法部门因面对的是全社会,对电力的法规、规章、制度,不可能十分清楚。那就需要我们多宣传、多解释,与他们深入地沟通。近几年里,我局请法院成立了电力巡回法庭,与检察院共同成立了预防犯罪办公室。通过各种积极有效的渠道,广泛宣传解释电力的法律、法规,大大加强了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得到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为今后依法治电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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