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松:私架电网殃及路人被判刑
2013-06-17 08:07:41 来源:沈新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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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5月初,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私拉电网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朱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2年10月16日,朱某为防止野猪毁坏自家种植的红薯,在地里钉下竹桩,利用家中废旧的铝质电线及铁丝缠绕在红薯地周围。朱某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每天18时通电,次日6时断电。10月18日,朱某因家中建房现浇楼面没有断电,被害人郑某途经红薯地时不慎触碰到线路遭电击身亡。
案发后,朱某家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赔付被害人近亲属损失1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表示谅解。最终,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五年。
就本案,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四民说,私拉电网狩猎是违法行为,须负法律责任。
据了解,在一些山区农村,私接电网非法狩猎现象较为严重。由于大多采用挂接外线的做法,不仅对线路的安全运行造成危害,最重要的是线路利用裸铁丝,布线位置又在树林中不易发觉,人、畜经过容易触及,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威胁,给公共安全带来非常大的隐患。
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私拉电网和使用高压工具狩猎属于此类情形)危害公共安全的,给不特定的他人生命财产造成危险的,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即使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近年来,在不少农村中发生了部分狩猎者在狩猎过程中导致自己受到伤害的事件,并且出现触电死亡的现象。因此,打击私拉电网非法狩猎活动刻不容缓。笔者认为,需加大对以私拉电网非法狩猎犯罪的处罚力度,相关部门应在农村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对非法生产、制造和销售非法高压电网狩猎工具,以及非法销售的行业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从源头上查堵隐患。
2012年10月16日,朱某为防止野猪毁坏自家种植的红薯,在地里钉下竹桩,利用家中废旧的铝质电线及铁丝缠绕在红薯地周围。朱某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每天18时通电,次日6时断电。10月18日,朱某因家中建房现浇楼面没有断电,被害人郑某途经红薯地时不慎触碰到线路遭电击身亡。
案发后,朱某家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赔付被害人近亲属损失1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表示谅解。最终,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五年。
就本案,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四民说,私拉电网狩猎是违法行为,须负法律责任。
据了解,在一些山区农村,私接电网非法狩猎现象较为严重。由于大多采用挂接外线的做法,不仅对线路的安全运行造成危害,最重要的是线路利用裸铁丝,布线位置又在树林中不易发觉,人、畜经过容易触及,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威胁,给公共安全带来非常大的隐患。
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私拉电网和使用高压工具狩猎属于此类情形)危害公共安全的,给不特定的他人生命财产造成危险的,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即使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近年来,在不少农村中发生了部分狩猎者在狩猎过程中导致自己受到伤害的事件,并且出现触电死亡的现象。因此,打击私拉电网非法狩猎活动刻不容缓。笔者认为,需加大对以私拉电网非法狩猎犯罪的处罚力度,相关部门应在农村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对非法生产、制造和销售非法高压电网狩猎工具,以及非法销售的行业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从源头上查堵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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