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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电源铜线 沈某犯罪获刑

  2013-05-09 09:02:34    来源:彭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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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新闻回放

    据4月29日讯,江苏省启东市男子沈某为了牟取私利,竟然在海门市包场、刘浩等地窃取正在使用中的电力线路的电缆线,导致当地169户农户断电14个小时,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6792.59元。4月26日,海门市法院对被告人沈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线路,己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判处沈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

    案情经过

    时年29岁的沈某家住江苏省启东市,去年11月3日凌晨,沈某驾驶一辆租来的普桑轿车,先后至海门市包场、刘浩等地,采用拉下高压保险致变压器断电后剪断铜芯电缆线的方法,窃得当地正在使用的电缆线计11.06米,价值人民币6475余元。当日上午,沈某因犯罪行为败露,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事实。

    法律追踪

    根据犯罪事实,本案中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法官说,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线路和设备,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所谓电力设备,是指用于发电、供电、输电、变电的各种设备。法院认为,沈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盗窃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财物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事实处理。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通联:江苏省海安县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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