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电力设施团伙在缙云被绳之以法
2012-08-24 10:23:59 来源:闫大伟
A-
A+
电力18讯: 日前,缙云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盗窃电力设施案件,该盗窃电力设施团伙被一网打尽,被告人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蒲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该盗窃电力设施团伙在缙云公安局和缙云电力局"警企"联合行动中被绳之以法,面对这样的判决后果,四人均后悔莫及。
自2011年6月起,方某某、李某某、蒲某某、孔某某先后多次窜入缙云县境内,盗割电缆线,通过卖铜芯取得非法收入,在2011年6-8月期间,疯狂作案7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95428元,由于该团伙盗割的电缆多是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给相关企业和群众生活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极大的社会不良影响。
同案处理的还有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姜某某,明知电缆铜芯为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据悉,被告人方某某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于近日被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闫大伟)
自2011年6月起,方某某、李某某、蒲某某、孔某某先后多次窜入缙云县境内,盗割电缆线,通过卖铜芯取得非法收入,在2011年6-8月期间,疯狂作案7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95428元,由于该团伙盗割的电缆多是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给相关企业和群众生活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极大的社会不良影响。
同案处理的还有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姜某某,明知电缆铜芯为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据悉,被告人方某某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于近日被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闫大伟)
评论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