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窃电行为与违章用电的区别
2012-08-01 14:12:56 来源:王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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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众所周知,窃电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也是供电企业一直以来为之棘手的问题,在一些供电企业严厉打击窃电行为的过程中,由于对窃电行为的认识不足,误将违章用电行为认为是窃电行为来处理,而其中产生的矛盾和尴尬无不给供电企业的执法工作带来了新的困惑,笔者就结合两种行为的立法和方式谈谈二者的区别。
一、窃电行为
窃电指以非法占用电能,或以不交、少交电费为目的,采用非法手段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行为。《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对窃电行为做了相同的规定:“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二、违章用电
违章用电指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对违章用电行为作了如下规定:“(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三、二者的区别
以上对窃电行为和违章用电行为的定义和行为方式进行了归纳,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主要由以下几点:
第一,从客观上看,窃电行为只能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进行,其行为具有隐蔽性;而违章用电行为并不是都采取秘密手段实施。
第二,从主观上看,窃电行为以非法占用电能或不交、少交电费为目的;而违章用电无论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还是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目的都不是要非法占有电能,而是试图通过自己的行为来改变原有的用电模式和用电状态。
第三,分析其行为结果,窃电行为往往使电能非法转移,使供电企业因少收或不收电费而遭受经济损失;而违章用电则危害了供用电安全,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第四,分析其法律责任,在民法上,窃电行为人要承担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的法律责任,而违章用电行为人需补交电费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章用电的违约责任。在刑法上,窃电行为以数额定罪量刑,大多构成盗窃罪,若危害了公共安全,可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违章用电行为以危害程度定罪量刑,若危害了公共安全,则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违章用电行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称为“违章用电”,而《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称其为“违约用电”行为。所以,前面对窃电行为和违章用电行为的区别也就是窃电行为和违约用电行为的区别,但上述的六种行为并没有涵盖违约用电的全部,故,在供用电合同中一一罗列违约用电行为是很有必要的。
(作者:王文哲 单位:陕西省太白县供电分公司)
一、窃电行为
窃电指以非法占用电能,或以不交、少交电费为目的,采用非法手段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行为。《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对窃电行为做了相同的规定:“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二、违章用电
违章用电指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对违章用电行为作了如下规定:“(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五)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三、二者的区别
以上对窃电行为和违章用电行为的定义和行为方式进行了归纳,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主要由以下几点:
第一,从客观上看,窃电行为只能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进行,其行为具有隐蔽性;而违章用电行为并不是都采取秘密手段实施。
第二,从主观上看,窃电行为以非法占用电能或不交、少交电费为目的;而违章用电无论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还是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目的都不是要非法占有电能,而是试图通过自己的行为来改变原有的用电模式和用电状态。
第三,分析其行为结果,窃电行为往往使电能非法转移,使供电企业因少收或不收电费而遭受经济损失;而违章用电则危害了供用电安全,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第四,分析其法律责任,在民法上,窃电行为人要承担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的法律责任,而违章用电行为人需补交电费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章用电的违约责任。在刑法上,窃电行为以数额定罪量刑,大多构成盗窃罪,若危害了公共安全,可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违章用电行为以危害程度定罪量刑,若危害了公共安全,则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违章用电行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称为“违章用电”,而《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称其为“违约用电”行为。所以,前面对窃电行为和违章用电行为的区别也就是窃电行为和违约用电行为的区别,但上述的六种行为并没有涵盖违约用电的全部,故,在供用电合同中一一罗列违约用电行为是很有必要的。
(作者:王文哲 单位:陕西省太白县供电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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